{"billNo":"202110052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6/LCEWA01_110116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6/LCEWA01_110116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會期":"11-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5-31","2024-06-04"],"會議代碼":"院會-11-1-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6","laws":["01508"],"mtime":"2024-07-10T21:50:47+08:00","first_time":"2024-05-31","last_time":"2024-06-19","提案人":["楊瓊瓔","顏寬恒","蘇清泉","葉元之","張智倫","陳超明","黃建賓","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294號","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顏寬恒、蘇清泉、葉元之、張智倫、陳超明、黃建賓、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等32人，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已超過25年未修正，六都業已改制升格，但中央重大配套法案財劃法並未與地方改制同步修正，各直轄市除承受原市縣歷年累積之債務外，尚需籌措財源以支應各項重大建設，財源嚴重短絀而無法因應地方需求，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俾符直轄市成立後財政規模所需，及改制後所增加之勞健保及教育經費支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馬文君","邱鎮軍","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邱若華","徐欣瑩","林德福","萬美玲","徐巧芯","王育敏","林思銘","呂玉玲","陳雪生","丁學忠","陳玉珍","陳菁徽","賴士葆","涂權吉","謝龍介","魯明哲","盧縣一","游顥"],"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n\n一、所得稅。\n\n二、遺產及贈與稅。\n\n三、關稅。\n\n四、營業稅。\n\n五、貨物稅。\n\n六、菸酒稅。\n\n七、證券交易稅。\n\n八、期貨交易稅。\n\n九、礦區稅。\n\n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n\n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n\n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law_content_id":"01508:01508:1999-01-13-修正:11","說明":"擴大中央統籌分配款規模，將所得稅額總收入提高為百分之十五、營業稅減除百分之一．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以及菸酒稅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緝經費後之百分之十九，作為中央統籌分配款之財源。","修正":"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n\n一、所得稅。\n\n二、遺產及贈與稅。\n\n三、關稅。\n\n四、營業稅。\n\n五、貨物稅。\n\n六、菸酒稅。\n\n七、證券交易稅。\n\n八、期貨交易稅。\n\n九、礦區稅。\n\n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五，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及縣（市）。\n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六十給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n\n第一項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但超過法定最低稅率所徵收入，其用途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由行政院訂定調高徵收率之用途並據以劃分歸屬。\n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在直轄市及縣（市）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緝經費後之百分之十九，應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縣（市）；在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線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緝經費後之百分之八十分配各該縣。其餘收入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及縣（市）。"},{"現行":"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n\n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n\n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n\n三、由縣（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縣（市）。\n\n四、由鄉（鎮、市）立法並執行者，歸鄉（鎮、市）。\n\n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n\n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按比例分擔之。\n\n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扣減其補助款。","law_content_id":"01508:01508:1999-01-13-修正:52","說明":"一、由於我國實施十二年國教政策，政策經費需求龐大，若以國民基本教育為地方自治事項，恐造成地方財政負擔，為落實「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之規範，修正本條文第二項。\n\n二、第四項增訂文字，明定各級地方政府未依前二項規定負擔應負擔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暫停撥付其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縣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款，或以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分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縣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扣減抵充之；必要時，並得扣減其補助款。","修正":"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n\n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n\n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n\n三、由縣（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縣（市）。\n\n四、由鄉（鎮、市）立法並執行者，歸鄉（鎮、市）。\n\n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由各立法層級政府負擔。\n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按比例分擔之。\n\n各級地方政府未依前二項規定負擔應負擔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暫停撥付其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縣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款，或以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分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縣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扣減抵充之；必要時，並得扣減其補助款。"}]}],"說明":"一、財政收支劃分法已超過25年未修正，六都業已改制升格，但中央重大配套法案財劃法並未與地方改制同步修正，顯示有修正之必要。\n二、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款規模，將所得稅額總收入提高為百分之十五、營業稅減除百分之一．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以及菸酒稅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緝經費後之百分之十九，作為中央統籌分配款之財源。。\n三、為落實「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之規範，修正第三十七條條文。","提案編號":"20委1100529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2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