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36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7/LCEWA01_110117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7/LCEWA01_110117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村里長因公傷亡撫卹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陳秀寳"],"連署人":["李坤城","吳沛憶","吳思瑤","沈發惠","王正旭","郭國文","蔡易餘","何欣純","陳亭妃","洪申翰","邱志偉","范雲","蘇巧慧","許智傑","陳俊宇","徐富癸"],"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7","laws":[],"mtime":"2024-07-10T21:47: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36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362","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陳秀寳等20人，有鑑於村（里）長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1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協助政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包括災害防救、地方建設、守望相助、環保、衛生、社會福利及各項政令宣導等，以上無不仰賴村（里）長的支持與協助。村（里）業務多元且層面廣泛，工作備極辛勞，其職業風險不亞於消防警政等公務人員。若因公傷病或死亡，亦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無法領取任何撫卹金，亦無「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適用，其公務及執務之保障尚顯不足，爰擬具「村里長因公傷亡撫卹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村里長因公傷亡撫卹條例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村里長因公傷亡撫卹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明定本條例之立法意旨。\n\n二、對於第一線服務民眾勞苦功高之村（里）給予因公傷亡撫卹之權益。","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村（里）長因公傷病或死亡之撫卹權益，特制定本條例。"},{"說明":"一、明定本條例之適用範圍。\n\n二、「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民選村（里）長，及第二項規定之因無人參選，所遴聘之村（里）長，皆屬本條例適用範圍，因公傷病或死亡時，應給予撫卹。","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村（里）長，係指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由村（里）民依法選舉出之村（里）長及由鄉（鎮、市、區）公所遴聘之村（里）長。"},{"說明":"明定村（里）長撫卹金預算來源及領受對象，在職傷病者由本人請領，在職死亡者則由遺族請領。","增訂":"第三條　村（里）長因公傷病或死亡應予撫卹金者，其預算由內政部編列之。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n\n一、傷病者：發給傷病撫卹金，以其本人為領受人。\n\n二、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領受人。"},{"說明":"一、明定遺屬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及限制。\n\n二、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及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之認定基準，由內政部訂定。","增訂":"第四條　村（里）長因公死亡，其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下：\n\n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n\n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n\n三、兄弟姐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n\n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n\n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撫卹金。如有拋棄或死亡或其他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族領受，同一順序均無人領受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n\n第一項遺族，村（里）長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及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之認定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說明":"一、明定因公傷病之定義。\n\n二、明定村（里）長因公傷病致退職加發給與標準。\n\n三、明定因公傷病致退職情事標準及因公傷病之認定基準由內政部訂定。","增訂":"第五條　村（里）長因公傷病依本條例給與撫卹金，如致不堪勝任職務而退職者，除依本條例給與一次撫卹金外，並依村（里）長每月事務補助費標準金額加發八個月。\n\n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n\n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n\n二、為救護公共災害而致傷病。\n\n三、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而致傷病。\n\n四、於辦公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村（里）長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n\n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n\n第一項所稱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致退職，指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半失能以上標準；因公傷病者，應繳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書。\n\n第二項各款因公傷病情事之認定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說明":"一、明定村（里）長請因公傷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n\n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已明定村（里）長每月事務補助費金額。為避免日後村（里）長事務費有調整，本條例不明定基數金額，而係依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金額標準預留調整彈性。\n\n三、撫卹金以一次給與之方式行之。","增訂":"第六條　前條村（里）長因公傷病之撫卹金應一次給與，計算基準如下：\n\n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給與之基數，合計最高以三十二個基數為限。\n\n傷病撫卹金依村（里）長每月事務補助費標準金額為基數。"},{"說明":"一、明定因公死亡之定義。\n\n二、明定村（里）長因公死亡之加發給與標準。\n\n三、明定因公死亡之認定基準由內政部訂定。","增訂":"第七條　村（里）長因公死亡者，依前條之標準給與撫卹金外，並依村（里）長每月事務補助費標準金額加發二十四個月。\n\n所稱因公死亡，指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n\n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n\n二、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以致死亡。\n\n三、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n\n四、於辦公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死亡。\n\n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n\n前項各款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基準，由內政部定之。\n\n村（里）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給與或減給撫卹金。"},{"說明":"本條例之傷病或死亡撫卹金係為補足村（里）長權益上之不平等，故若於村（里）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時，得不給與或減給與撫卹金，以期公平。","增訂":"第八條　依第五條至第七條給與撫卹金者，於村（里）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時，得不給與或減給與撫卹金。"},{"說明":"明定村（里）喪失申請傷病撫卹金之原因。","增訂":"第九條　村（里）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傷病撫卹金之權利：\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n\n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n\n五、因案撤職。\n\n六、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七、禠奪公權終身。"},{"說明":"明定村（里）長之遺族喪失申請、領受死亡撫卹金之原因。","增訂":"第十條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領受死亡撫卹金之權利：\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三、禠奪公權終身。"},{"說明":"明定村（里）長撫卹金申請權及受領權之消滅時效。","增訂":"第十一條　申請因公傷亡撫卹金之權利，自得申請之當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n\n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自權責機關核定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n\n村（里）長因公傷病致退職時未申請、領受傷病撫卹金，於申請、領受時效屆滿前死亡者，其傷病撫卹金得由其遺族申請領受。\n\n村（里）長或其遺族逾前三項之請領時效而未領取之撫卹金，均歸屬公庫。"},{"說明":"規定申請、領受撫卹金權利之保障。","增訂":"第十二條　申領本條例各項撫卹金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說明":"村（里）、鄰長在職死亡時應給與殮葬補助費。","增訂":"第十三條　村（里）長在職死亡者，應給與殮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給；其給與標準，由內政部定之。"},{"說明":"授權內政部訂定本條例施行細則。","增訂":"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說明":"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4-06-07","last_time":"2024-06-1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36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