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3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7/LCEWA01_110117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7/LCEWA01_110117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11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8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分別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6人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分別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10056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2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6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70000"}],"議案名稱":"「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邱鎮軍","楊瓊瓔","林沛祥"],"連署人":["林德福","陳雪生","傅崐萁","賴士葆","陳玉珍","盧縣一","張智倫","葛如鈞","萬美玲","林倩綺","牛煦庭","涂權吉","林思銘","張嘉郡","陳超明","羅明才","廖先翔","高金素梅","謝龍介","王鴻薇","洪孟楷","羅廷瑋","翁曉玲","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7","laws":["07112"],"mtime":"2024-07-10T21:48: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3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366","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楊瓊瓔、林沛祥等27人，有鑑於我國新住民人數日漸增多，截至一一三年三月底止已經超過五十九萬人，新二代則約七十萬餘人，已成為繼閩南族群、客家族群、外省族群及原住民族之外的新興族群，成為改善少子女化與促進多元文化的新助力。惟目前尚無專司保障新住民群體權益的上位法律，使許多新住民事務至今無法源依據。為彰顯我國憲法尊重多元文化與種族之差異，爰依據我國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之意旨，爰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12","law_name":"新住民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新住民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為落實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款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進一步達到，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之目的。為保障國內新住民之基本權益，應制定法律使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障，以促進我國成為多元文化、語言，共存共榮之祥和社會。是故，乃制定本法以資保障。","增訂":"第一條　（立法目的）\n\n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之基本權益，並對其教育文化、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及族群融合，特制定本法。"},{"說明":"本法之新住民非針對單一血統、種族與來源而言，而係指原或現國籍為外國與無國籍者，以及原或現為大陸地區人民與香港、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者，或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取得外僑居留證者，抑或是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增訂":"第二條　（名詞定義）\n\n本法所稱新住民如下：\n\n一、新住民：指配偶為臺灣地區人民，而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已歸化成為本國國民或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居者。\n\n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取得外僑居留證者。\n\n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說明":"本法定位為新住民權益保障之「基本法」。有鑑於目前新住民融入我國社會仍有諸多不便處，且新住民家庭在社會經濟地位上，本國憲法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大多處於相對弱勢地位。是故，本法將新住民與其子女一併列入保障，以符合本法立法意旨，並維護人權。","增訂":"第三條　（保障對象）\n\n本法之保障對象為具有新住民身分者及其子女。"},{"說明":"保障新住民享有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基本人權，是基於人權普世價值的落實。新住民作為社會的一部分，第四條明確將新住民納入憲法保障範圍，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以為社會發展做出貢獻，實現多元文化的和諧共存。\n\n第二項規定政府之行政措施，對於來自不同國籍或地區之新住民應一律平等，包括取得身分證時間不應不同。","增訂":"第四條　（權利保障）\n\n新住民享有憲法保障的各項基本人權，應不受歧視、排擠、剝奪或限制。\n\n政府對於不同國籍或地區之新住民，行政措施應一律平等。"},{"說明":"中央設置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多元服務相關事宜。","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n\n行政院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委員會，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相關事宜。"},{"說明":"新住民政策之宣示，例如本法所列「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劃設、輔助新住民文化產業創新提升、設置新住民相關事務之國家考試、建立新住民無障礙語言環境、獎勵製作新住民媒體節目、補助新住民社會與醫療福利、鼓勵新住民與我國本土社會間之學術文化交流，及新住民相關全國事務審議、協調等事項」於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立前，必要時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進行會議。","增訂":"第六條　（跨部會首長會議之召開）\n\n前條委員會設立前，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新住民事務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新住民事務委員會；在地方為地方政府。\n\n二、地方由地方政府設置新住民行政局，執行新住民多元服務相關業務。","增訂":"第七條　（主管機關）\n\n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新住民事務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設置新住民行政局，提供新住民就學、就業、扶助、經濟活動，文化、族群融合等多元服務。"},{"說明":"為協助我國之新住民適應我國社會，並推動整體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故而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並且明定其來源。","增訂":"第八條　（設置發展基金及來源）\n\n政府為培力新住民推動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事務與獎勵措施，應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由新住民事務委員會定之。\n\n前項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民間捐款、依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保障文化權利，文化多樣性是社會繁榮和創新的源泉。尊重並保護新住民的文化權利，有助於保護文化多樣性，避免文化同質化帶來的單調和停滯，有助於創造一個充滿活力和創造力的社會環境。\n\n二、藉由選定新住民人數較多之特定聚落，作為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以保存新住民語言與文化，並使我國本土之國民能夠了解新住民語言與文化，藉以達到新住民融入我國社會之政策目標。\n\n三、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應以新住民為導覽介紹人員，以助新住民就業與推廣文化及語言。重點發展區之人員任用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n\n四、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及其內部設置，應與移民署協定管理。\n\n五、中央、地方服務機關以及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設置，應以國家考試項目增訂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招考處理相關事務之公務人員，以因應新住民公務之需求。","增訂":"第九條　（保障文化權利與推動新住民文化發展）\n\n政府應尊重並保護新住民的文化權利，鼓勵多元文化的交流與融合，促進社會對不同文化的理解和尊重。\n\n為加強新住民文化及產業傳承與發揚，政府應設北、中、南、東新住民文化重點發展區。\n\n前項重點發展區，應任用一定比例之新住民導覽人員，介紹與推廣新住民語言以及文化。其任用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二項業務於本法第四條委員會設立前之施行，應協調移民署配合辦理。"},{"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新住民及其子女教育權利，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教育，培養新住民子女對本國的歸屬感和認同感，有助於增強社會凝聚力。\n\n二、為期使新住民語言得以發展與交流，政府應訂定相關獎勵措施，增進新住民語言學習之誘因。\n\n三、透過新住民語言師資之培育，以及人才資料庫之建置，鼓勵各級學校、家庭及社區開設新住民語言學習課程，使新住民語言及文化得以順利發展並且交流順暢。","增訂":"第十條　（保障教育權利與鼓勵語言與文化交流）\n\n新住民及其子女有權接受與本國國民同等之教育，政府應提供必要的教育資源和支援，確保新住民及其子女能順利適應和融入本國教育體系。\n\n政府應辦理新住民語言之認證與學習、建立新住民語言資料庫，鼓勵新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n\n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新住民語言及華語言學習，並提供新住民子女特殊教育協助。"},{"說明":"一、為使新住民語言與文化，發展及交流順利，政府以透過獎勵新住民學術研究，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新住民學術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新住民知識體系。以鼓勵大眾學習新住民語言與文化，並培育新住民語言與文化人才。\n\n二、另應建立新住民學術資料庫，提供新住民相關學術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等運用。","增訂":"第十一條　（鼓勵學術發展，培力儲備人才與人才資料庫之建立）\n\n政府應獎勵新住民學術研究，鼓勵大學院校設立新住民學術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新住民知識體系。\n\n前項所培力之新住民事務人才，政府應建立人才資料庫統整規劃，適才運用。"},{"說明":"為顧及新住民洽公需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新住民各國語言播音、諮詢、或通譯等服務，以落實新住民語言無障礙環境。","增訂":"第十二條　（建立無障礙語言環境）\n\n政府機關（構）處理新住民事務，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必要時應聘請通譯傳譯之。\n\n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新住民公務之需求。"},{"說明":"為配合國際化，應從國內進行，新住民來自世界各地區與國家，應從新住民連結母國著手，藉由新住民建立順暢的交流管道，間接促進我國與新住民母國間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及學術等事項之合作交流，使我國能夠從本土出發走入國際。","增訂":"第十三條　（建立交流管道）\n\n政府應推動新住民與其母國連結之措施，以促進新住民與母國間經濟、社會、文化、宗教及學術等事項之交流合作。"},{"說明":"一、面對少子女化趨勢，我國面臨嚴重的缺工問題，新住民帶來了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和多樣化的技能，保障其就業權利，有助於促進經濟增長和產業發展及國際人才競爭。\n\n二、新住民因文化、語言、風俗與生活習慣等背景因素，導致在我國就業不易，且常受不公平之待遇，政府應提出具體措施保障其工作權，以維繫其基本生存，為因應上開情事，故應提供同工同酬之工作環境及公平升遷之機會。","增訂":"第十四條　（工作權之保障）\n\n新住民享有平等就業機會，不得因國籍、種族、性別等原因受到不公平對待。\n\n政府應鼓勵公、民營機構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職場諮商、就業媒合及輔導新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說明":"一、政府應關懷新住民與提供融入我國當地社會之必要協助，並對弱勢新住民應給予扶助以保障其人權。\n\n二、政府應對於無資力參加社會保險與醫療照護以及社會福利者，應予以適當之補助。","增訂":"第十五條　（社會支援）\n\n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基本生活保障，並對弱勢新住民應給予扶助。\n\n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各項社會福利，對新住民參加使用醫療資源或其他社會保險，無力承擔者，應予補助。"},{"說明":"一、鑑於現有媒體播製專屬新住民節目數量，相較起目前新住民於我國人口數明顯不成比例，且又屬短時間的間歇性撥放。除不足以保障新住民對傳播及媒體的接近和使用媒體的權利外，亦無益於推廣相關文化及語言予我國社會，阻礙了族群間的語言及文化交流。遂明定政府應扶助相關公共媒體經營機構，規劃設立全國性之新住民廣播、電視以及網路或其他形式媒體之媒體。\n\n二、現行商業媒體基於營業利益考量，對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節目之意願缺乏，為提升其製播意願，遂明定對製播新住民文化節目之媒體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增訂":"第十六條　（獎助媒體近用權）\n\n政府應保障新住民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新住民廣播、電視以及網路或其他形式之媒體。\n\n前項對於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以及網路或其他形式媒體事業，政府得予獎勵或補助。"},{"說明":"新住民為我國國際化的起點，應鼓勵新住民參與公共事務，成為我國之堅實人才，藉由新住民出發邁向國際。","增訂":"第十七條　（鼓勵公共參與）\n\n政府應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增進多元文化交流。"},{"說明":"規定本法之施行日。","增訂":"第十八條　（施行日）\n\n本法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4-06-07","last_time":"2024-06-1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3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