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370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5070057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20/LCEWA01_110420_002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20/LCEWA01_110420_002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會期":"11-04-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6-01-30"],"會議代碼":"院會-11-4-2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2-3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2308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6-01-2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1274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6-01-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1295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顥等3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游顥","陳永康","顏寬恒","張嘉郡","林沛祥","黃建賓","馬文君","蘇清泉","廖偉翔","徐巧芯","鄭正鈐"],"連署人":["陳玉珍","葛如鈞","柯志恩","黃仁","陳雪生","謝衣鳯","張智倫"],"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4,"meet_id":"院會-11-1-17","laws":["01853"],"mtime":"2026-02-23T18:15:5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3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370","案由":"本院委員游顥、陳永康、顏寬恒、張嘉郡、林沛祥、黃建賓、馬文君、蘇清泉、廖偉翔、徐巧芯、鄭正鈐等37人，鑑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實施情形，致生行政機關不當擴權，嚴重侵害公益團體（如：救國團）權益，除妨礙其正常運作，亦損及社會和諧，顯偏離初始立法目的，為促進民主政治良性發展，保障人民依法享有之憲法基本權，故此，爰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於民國（下同）41年籌組成立救國團，隸屬國防部，為依法成立之準行政機構，非任何單位之附隨組織，經法院、內政部、教育部等以正式公函認證，該團更於58年解除與國防部之隸屬，成為社會運動機構，由教育部輔導，轉型為民間團體，78年時，人民團體組織法公布後，歷經風霜與挑戰，該團率先登記為我國第一個社團法人，為我國培育難以計數之棟樑與人才，締造無可取代之安定和進步，其角色及功能、效率與效益，相較任何政府機關或民間組織，毫不遜色。\n二、救國團之成立脈絡清晰且單純，依歷史與法律，58年前為政府輔導成立之準行政機構，58～78年間為民間社會運動機構之公益社團組織，78年後，為我國第一個社團法人，除謹記創團宗旨「努力做事、真誠愛民、一心為國之精神，奮力自強」外，更積極轉型為「以公益為主之服務型社會企業」，深耕服務、擴大公益，獲得各級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支持、認同和肯定。\n三、惟救國團逕自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其資產全數凍結，轄下所有業務、活動、動支皆須詳細說明，公益勸募捐款弱勢團體、甚或活動參加人員及執行任何業務亦須經過審核同意，方行論處，且該團現有財產中，如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等共61筆土地、建物及現金新臺幣16億3,507萬多元，均遭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全部移轉國有，顯已嚴重侵害公益性社團法人之自主運作暨正常發展，實違法治國原則，並損害財產權甚深。\n四、黨產會否定過去政府依法認證之事實，無視法律之穩定性與確定性，完全顛覆財產權之法律秩序根基，嚴重影響公益性社團法人之結社自由及財產權，簡言之，該團經費來源除政府經費外，亦具社會各界捐款及辦活動之收入，逕自將其經費全數視為不當黨產，已然違法違憲，況黨產條例公布施行以來，其條文內容具諸多爭議，縱有司法院大法官793號解釋，仍有諸多大法官予以不同意見及修法建議，顯見黨產條例未臻完善。","對照表":[{"law_id":"01853","law_name":"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n\n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n\n三、受託管理人：指受前二款所稱政黨、附隨組織之委託而管理或受讓財產而管理之第三人。\n\n四、不當取得財產：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law_content_id":"01853:01853:2016-07-25-制定:5","說明":"現行條文第二款規定以「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定義附隨組織，雖與法明確性原則無違，惟僅因政黨得實質控制其他團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時，該團體即可能被認定為附隨組織，範圍失之過寬，爰將現行規定修正為政黨應同時實質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方為附隨組織。又國家與政黨不同，本條例規範目的在於促進政黨公平競爭，就政黨附隨組織之定義，應限於由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不應包含曾隸屬於國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修正":"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n\n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但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n三、受託管理人：指受前二款所稱政黨、附隨組織之委託而管理或受讓財產而管理之第三人。\n\n四、不當取得財產：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現行":"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853:01853:2016-07-25-制定:39","說明":"為免社會爭議持續擴大，本次修正條文應溯自中華民國一零五年八月十日，於本條例公布施行日適用，爰增加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之修正條文溯自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適用。"}]}],"first_time":"2024-06-07","last_time":"2026-01-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3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