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38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7/LCEWA01_110117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7/LCEWA01_110117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廖偉翔","蘇清泉","張嘉郡","邱鎮軍","許宇甄"],"連署人":["盧縣一","張智倫","林思銘","林德福","陳玉珍","賴士葆","黃健豪","林倩綺","涂權吉","呂玉玲","王育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7","laws":["04536"],"mtime":"2024-07-10T21:48: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38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385","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蘇清泉、張嘉郡、邱鎮軍、許宇甄等17人，鑒於近年來我國詐欺案猖獗，其案件數與財損亦隨之不斷提高，除令國人深惡痛絕外，亦有損政府公信。為彰顯打擊犯罪與捍衛人民之決心，並加強人民財產之保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藉提高刑度與罰金，用以降低詐騙案件之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近期我國詐騙案猖獗，其詐騙件數與財損不斷提高，國人已深惡痛絕，我國政府之公信蕩然無存，為彰顯打擊犯罪與捍衛人民權益之決心，加強人民財產之保障，爰修正第一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二、另近來爆發銀行行員、電信業者人員參與詐欺犯罪，使民眾防不慎防。爰增列第五款，明定另近來爆發銀行行員、電信業者人員參與詐欺犯罪，使民眾防不慎防。爰增列第五款，明定金融、電信、網際網路事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之。","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一、鑒於近期我國詐騙案猖獗，其詐騙件數與財損不斷提高，國人已深惡痛絕，我國政府之公信蕩然無存，為彰顯打擊犯罪與捍衛人民權益之決心，加強人民財產之保障，爰修正第一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二、另近來爆發銀行行員、電信業者人員參與詐欺犯罪，使民眾防不慎防。爰增列第五款，明定金融、電信、網際網路事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之。\n\n三、第五款所稱之金融事業，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所稱金融機構；所稱電信事業，指電信管理法第三條定義之電信事業。","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五、金融、電信、網際網路事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first_time":"2024-06-07","last_time":"2024-06-1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3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