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390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74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4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4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6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5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4990000"}],"議案名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鍾佳濱","林宜瑾","賴瑞隆","陳素月"],"連署人":["張雅琳","林月琴","林岱樺","李坤城","王美惠","陳亭妃","洪申翰","李柏毅","邱議瑩","黃捷","徐富癸","沈發惠","陳秀寳","林俊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7","laws":["01827"],"mtime":"2024-07-31T12:52: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39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390","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林宜瑾、賴瑞隆、陳素月等18人，鑒於近年詐騙案件量大幅上升，犯罪工具及方式日新月異，電信網路也早已是不少犯罪的媒介，有必要以新型態的偵查方式應對。惟基於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偵查中若需發動強制處分，仍須有一定法律依據，爰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新型態網路犯罪如DDoS、網路詐騙等及配合電信管理法修正，新增網路流量紀錄作為偵查中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得調取之資料。\n二、因科技發展快速，不同類型電腦犯罪案件日增，犯罪手法隱密、快速，為即時偵查犯罪及保存證據，有儘速調取相關紀錄之必要，爰擴大現行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得依職權調取通信資料之犯罪樣態，簡化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之程序，並將網路流量紀錄與通信紀錄一併作為得調取之資料。\n三、現行條文僅規定司法警察官調查通信紀錄，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惟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則未見規範，爰新增司法警察官調查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之規定。\n四、就違法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資料新增證據排除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827","law_name":"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一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n\n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law_content_id":"01827:01827:2014-01-14-修正:4","說明":"一、配合電信管理法對於電信服務、公眾電信網路與通信紀錄之定義及規範，爰修正第一項通信紀錄及第二項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定義。\n\n二、為因應本法新增有關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規定，爰增訂第三項網路流量紀錄之定義。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產生與網路連線有關之各種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Netflow Log），其類型繁多，爰列舉本法「網路流量紀錄」之資料類型，以求明確。","修正":"第三條之一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n\n本法所稱通訊使用者資料，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n\n本法所稱網路流量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紀錄。"},{"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n\n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n\n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之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n\n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案由。\n\n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n\n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n\n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n\n有調取第七條之監察對象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者，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或郵政事業調取，不受前七項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827:01827:2014-01-14-修正:13","說明":"一、通訊使用者資料係電信使用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性質上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對隱私侵害雖較通信紀錄或通訊監察低，惟仍應至少以檢察官保留為原則。\n\n二、現行第一項有關調取通信紀錄之規定移列第二項，並刪除「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要件限制，爰刪除「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要件，並酌作文字修正。\n\n三、現行第二項規定司法警察官調取通信紀錄之要件「必要時」之標準低於修正條文第二項檢察官調取通信紀錄之要件，滋生爭議，爰酌為修正，並移列為第三項。\n\n四、現行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因科技發展快速，不同類型電腦犯罪案件日增，犯罪手法隱密、快速，為即時偵查犯罪及保存證據，有儘速調取相關紀錄之必要；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罪案件，對環境或鄰近居民生命、身體安全造成之危害預即時遏止；人犯脫逃案件亦有危及脫逃路線沿線民眾之生命安全之高度可能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犯有即時援救被害及阻止危害擴大之需要；洗錢犯罪因其犯罪所得金流常迅速經由層層轉匯而難以追返；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等相關犯罪，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漁會法有關賄選或妨害選舉、罷免公正性之罪，如不儘速查緝，將立即造成選舉、罷免之不公正結果。上述犯罪均有爭取時效而儘速調取相關通信紀錄之必要；爰於本項增列前開犯罪得由檢察官依職權調取之規定。\n\n五、依修正條文第二項急迫情形調取通信紀錄後，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之期限應予明確規定，爰修正現行第四項規定，並移列為第五項。\n\n六、現行第五項第二款配合第一項通訊使用者資料修正為得依職權調取，刪除使用者資料之文字，現行第八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分別移列為第六項、第九項。\n\n七、現行第六項修正所引項次，並移列為第七項。\n\n八、第七項移列為第八項，內容未修正。\n\n九、增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規定：網路犯罪及資安駭侵事件日益增加，如券商集體遭DDos攻擊勒索案、大型企業遭受勒索軟體攻擊、民眾個資遭盜取而致詐騙案件、網路炸彈恐嚇信件或網路平台販賣兒少或其他被害人性私密影像、付費式偷拍影片或深度偽造色情影片等網路性暴力案件，爰比照調取通信紀錄之程序，於修正條文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九項及第十項增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規定。\n\n十、用戶或電信使用人如出於自願性同意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無票調取，既已自願放棄其隱私期待，似無加以保護之必要；又為免自願性之同意發生爭執或概括取得同意，爰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及其立法理由，新增同意調取之規定，並應將其同意意旨記明筆錄，以明責任。","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調取之。\n檢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n\n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之調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n\n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至第五十條之三等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n\n依第二項急迫情形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n\n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案由。\n\n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n\n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n\n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n\n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n\n有調取第七條之監察對象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或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者，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郵政事業調取，不受前八項之限制。\n\n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經用戶或電信使用人當場同意，得調取其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不受第一項至第八項之限制。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現行":"第十八條之一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n\n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n\n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law_content_id":"01827:01827:2014-01-14-修正:22","說明":"為加強人民隱私權之保障，於第十一條之一放寬偵查中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與網路流量紀錄之規定時，另就違法取得前開證據新增證據排除之法律效果，爰新增本條第四項。","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n\n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n\n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n\n前三項之規定，於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所取得之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準用之。"}]}],"first_time":"2024-06-07","last_time":"2024-07-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39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