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39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7/LCEWA01_110117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7/LCEWA01_110117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藥師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正旭","陳冠廷"],"連署人":["林楚茵","林月琴","陳瑩","王美惠","沈發惠","林宜瑾","黃捷","吳秉叡","沈伯洋","李坤城","蘇巧慧","張宏陸","郭昱晴","邱議瑩","吳沛憶","林淑芬","蔡其昌","陳亭妃","陳俊宇","陳培瑜","陳素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7","laws":["02509"],"mtime":"2024-07-10T21:48: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39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391","案由":"本院委員王正旭、陳冠廷等23人，針對藥局藥師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時，應製作紀錄，記載病人個人資料及藥品名稱、數量等相關資料以供查詢，以維病人之權益。爰擬具「藥師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藥師法第二十條規定，藥局藥師可依醫師之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給予病人藥品。惟同法第十八條僅規定「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而對於藥師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給予病人之藥品，並無規定應製作紀錄保存。倘病人因所調劑之藥品發生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時，將影響其申請藥害救濟之權利。\n二、實務上常有醫師反映部分病人服用藥局藥師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之藥品，而造成過敏等相關症狀，但詢問病人或藥局時，因未保留殘存藥品及調劑資料，因而造成治療處置上的困擾。\n三、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調解之需要，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因此，為利於醫療爭議之調解，藥局屬醫事機構，應製作並保存病人相關資料以供查詢。\n四、為確保病人權益，爰此特提案修正藥師法第二十條，增訂藥局藥師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之藥品時，須製作紀錄並保存，以供查詢。","對照表":[{"law_id":"02509","law_name":"藥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師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law_content_id":"02509:02509:1979-03-16-全文修正:23","說明":"一、依藥師法第二十條規定，藥局藥師可依醫師之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給予病人藥品。惟同法第十八條僅規定「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而對於藥師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給予病人之藥品，並無規定應製作紀錄保存，倘病人因所調劑之藥品發生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時，將影響其申請藥害救濟之權利。\n\n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調解之需要，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為利於醫療事故爭議之調處，藥局屬醫事機構，應製作並保存病人相關資料以供查詢。\n\n三、為確保病人權益，爰此特提案修正藥師法第二十條，增訂藥師調劑藥品時，必須製作紀錄並比照第十八條規定保存三年，以供查詢。","修正":"第二十條　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n\n前項處方調劑時，除受理醫師處方外，應製作紀錄，記載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藥品之名稱、劑量、數量、用法、調劑者姓名及調劑日期，並保存三年。"}]}],"first_time":"2024-06-07","last_time":"2024-06-1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39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