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40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7/LCEWA01_110117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7/LCEWA01_110117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宇甄","張嘉郡","蘇清泉"],"連署人":["葉元之","丁學忠","吳宗憲","鄭正鈐","羅廷瑋","呂玉玲","盧縣一","葛如鈞","羅明才","王育敏","林德福","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邱若華","翁曉玲","黃建賓"],"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7","laws":["01119"],"mtime":"2024-07-10T21:48: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40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401","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張嘉郡、蘇清泉等19人，有鑑於日前全球性之COVID-19爆發時，因各國分別採取邊境管制及入境後檢疫措施，導致海外國人返台入境不易，影響國人相關之公民權益，爰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主管機關若認定不可抗因素，可不受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然戶籍遷出後將影響公民權、參政權等權益。\n二、但當全球性流行病蔓延時，各國恐皆採取邊境管制及入境後檢疫措施以防止疫情傳播，嚴格從邊境圍堵病毒入侵。許多海外國人因所在國疫情嚴重，或國際間運輸管道不暢，或因我國邊境管控等防疫措施，無法依戶籍法之規定，於二年內至少返國一次，致影響其相關權益。\n三、為保障國人之權益，爰提案增訂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因國際間不可抗之因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限制。","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15-01-06-修正:20","說明":"一、依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然戶籍遷出後將影響公民權、參政權等權益。\n\n二、但當全球性流行病蔓延時，各國恐皆採取邊境管制及入境後檢疫措施以防止疫情傳播，嚴格從邊境圍堵病毒入侵。許多海外國人因所在國疫情嚴重，或國際間運輸管道不暢，或因我國邊境管控等防疫措施，無法依戶籍法之規定，於二年內至少返國一次，致影響其相關權益。\n\n三、為保障國人之權益，爰提案增訂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因國際間不可抗之因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限制。","修正":"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三、因國際間不可抗之因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first_time":"2024-06-07","last_time":"2024-06-1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4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