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4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7/LCEWA01_110117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7/LCEWA01_110117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宇甄","張嘉郡"],"連署人":["羅廷瑋","羅明才","蘇清泉","葉元之","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丁學忠","王育敏","盧縣一","林德福","葛如鈞","張智倫","翁曉玲","吳宗憲","黃建賓","鄭正鈐","邱若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7","laws":["07227"],"mtime":"2024-07-10T21:48: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40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402","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張嘉郡等19人，有鑑於《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範申請權利歸屬審認之期限即將屆滿，卻仍有過半宗教團體因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不足及其它各類因素而尚未申請，為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提案修法展延期限為五年，爰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於民國111年6月8日公布，10日施行。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宗教團體不動產應於本法施行2年內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暫行條例申請期限至113年6月11日前。\n二、據統計全國有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宗教團體數量約有2,476家，截至今（113）年4月底共有533家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其中有1,769筆不動產已完成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有效減少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然而，目前仍然有超過七成以上有借名登記情形之宗教團體尚未提出申請。\n三、考量本暫行條例辦理方式並無前例，且中央主管機關對本暫行條例權利歸屬審認相關措施所提文件資料之規定過於倉促急迫，負責實際執行之地方政府經驗不足，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在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時許久。為保障宗教團體之權益，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爰提案展延申請期限為五年。","對照表":[{"law_id":"07227","law_name":"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law_content_id":"07227:07227:2022-05-20-制定:5","說明":"一、《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於民國111年6月8日公布，10日施行。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宗教團體不動產應於本法施行2年內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權利歸屬審認期限將於113年6月11日前屆滿。\n\n二、據統計全國有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宗教團體數量約有2,476家，截至今（113）年4月底共有533家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其中有1,769筆不動產已完成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有效減少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產並減少權屬爭訟。然而，目前仍然有超過七成以上有借名登記情形之宗教團體尚未提出申請。\n\n三、考量本暫行條例辦理方式並無前例，且中央主管機關對本暫行條例權利歸屬審認相關措施所提文件資料之規定過於倉促急迫，負責實際執行之地方政府經驗不足，部分宗教團體表示在申請文件資料準備上需耗時許久。為保障宗教團體之權益，避免宗教團體財產淪為私有並減少權屬爭訟，爰提案展延申請期限為五年。","修正":"第五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first_time":"2024-06-07","last_time":"2024-06-1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4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