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4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7/LCEWA01_110117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7/LCEWA01_110117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德福","顏寬恒","林沛祥"],"連署人":["陳雪生","張智倫","陳永康","傅崐萁","張嘉郡","林思銘","林倩綺","陳玉珍","牛煦庭","萬美玲","邱鎮軍","翁曉玲","高金素梅","楊瓊瓔","洪孟楷","羅廷瑋","羅明才","林國成","謝龍介","徐巧芯","羅智強","涂權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7","laws":["01139"],"mtime":"2024-07-10T21:48: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40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407","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顏寬恒、林沛祥等24人，有鑑於國內每年常受颱風影響，各縣市因地制宜發布停止上班訊息，以利民眾防災，避免勞工出勤上班途中發生意外。勞動部曾發布新聞稿表示，「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由於外出工作有所風險，勞工是否出勤，應以人身安全為首要考量。」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有出勤義務未為明文規範。惟因天然災害，致勞工無法出勤，亦難歸責於雇主，本席爰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遇天災停止上班時，勞工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應照常發給工資，以照顧勞工生計，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得就其照常或加倍發給工資與交通津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天然災害發生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以減少因天災停止上班所造成的勞資糾紛，並有助於勞工權益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1958至2021年天然災害的統計數據，可以發現我國每一年皆會發生天然災害，最少一年發生一次事件，最多一年發生14場事件的高頻率……。由災害種類來看，颱風災害占66%的災害事件，水患/水災占22%，地震災害占8%，其他災害類型占4%，顯示臺灣主要的災害種類如同全球趨勢一般，亦為水文氣象類災害（颱風，水患/水災）。」（資料來源：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氣候變遷災害風險調適平台，查詢時間2024.05.13）\n二、勞工颱風天上班意外屢傳，媒體報導，2008年卡玫基颱風，一名送報生在颱風天外出工作，不慎失足落水溺斃。2009年莫拉克颱風，造成了19名勞工因為職災死亡。2012蘇拉颱風，一名送報生被南洋杉壓死。2015年杜鵑颱風，保全員上班途中，風勢太大失控擦撞護欄死亡。\n三、2022年8月媒體報導，針對颱風等天災假一事，多個勞工團體赴勞動部前抗議，要求儘快立法納入天災假。勞工團體指出，依調查勞資雙方對於有薪天災假已有共識，呼籲勞動部修法保障在颱風天出勤的勞工。","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天災發生時，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勞工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應照顧勞工，照常發給工資，不得強迫補班或其他不力處分。\n\n三、第二項「天災」定義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災害。。\n\n四、第三項明定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需勞工於天災發生時出勤者，勞雇雙方應事前約定，以維護勞工權益，且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n\n五、第四項明定雇主要求勞工於天災發生停止上班時出勤者，負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加倍發給工資。\n\n六、第五項明定天災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勞工於執行職務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n\n七、惟因天然災害，致勞工無法出勤，亦難歸責於雇主，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雇主照常或加倍發給工資與交通津貼得給予一定稅賦減免額度，以鼓勵雇主照顧員工。\n\n八、相關配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增訂":"第四十條之一　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天災發生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及上班通行之必經地區，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勞工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應照常發給工資，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n\n前項所稱天災，指風災、水災、震災或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之災害。\n\n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災發生停止上班時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且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n\n雇主應提供前項出勤勞工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加倍發給工資。\n\n工作場所因天災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勞工於執行職務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他人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向事業單位回報。\n\n因天災發布停止上班時，雇主有第一項與第四項情形者，得就其照常或加倍發給工資與交通津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天然災害發生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核定機關、申請應具備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first_time":"2024-06-07","last_time":"2024-06-1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4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