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40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7/LCEWA01_110117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7/LCEWA01_110117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鍾佳濱","王美惠","許智傑","洪申翰","李昆澤","何欣純","徐富癸","郭昱晴","蔡其昌","吳沛憶","林楚茵","陳素月","張宏陸","李柏毅","邱議瑩","黃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7","laws":["04819"],"mtime":"2024-07-10T21:49: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40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409","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鑒於現行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之規範，未能符合現狀需求以及欠缺調整機制，應予以修正；其次，村（里）長為地方自治團體第一線公職人員，工作艱辛，任勞任怨，故每年應加發年終慰問金以資獎勵，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地方議會議員聘請助理襄助議員已行之有年，為使議員聘用助理更加法制化，參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本法第六條內容。（修正草案第六條）\n二、村（里）長為地方自治團體最前線之公職人員，主要工作包括反應地方需求、協助宣導政令以及舉辦里民活動等，工作辛苦，任勞任怨，故每年應加發年終慰問金以資獎勵。（修正草案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及增訂第四項內容。另參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內容，增加對議員助理之權益保障。\n\n二、為保障議會公費助理勞動權益，比照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部分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之。","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編列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助理補助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低於新臺幣十四萬元；並應於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比照其通案調整幅度調整，調整後之助理補助費總額及實施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n依前項助理補助費補助聘用之助理，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七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三人，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依法令應由雇主負擔費用部分，由議會於不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內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以所領補助之額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n\n議會應就各議員有關第一項、第二項助理補助費總額與分配情形、助理聘用關係及第三項所列各項費用之支應情形，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22-04-15-修正:7","說明":"村（里）長為地方自治團體最前線之公職人員，主要工作包括反應地方需求、協助宣導政令以及舉辦里民活動等，工作辛苦，任勞任怨，故每年應加發年終慰勞金以資獎勵。","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每月再增加百分之十。\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n\n鄉（鎮、市、區）公所應編列預算，發給村（里）長一點五個月年終慰勞金，其數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計算之。"},{"現行":"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22-04-15-修正:10","說明":"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之實施日期。","修正":"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三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4-06-07","last_time":"2024-06-1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40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