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49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7/LCEWA01_110117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7/LCEWA01_110117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7","laws":["01721"],"mtime":"2024-07-10T21:49:25+08:00","提案人":["萬美玲","蘇清泉","許宇甄","林倩綺"],"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497號","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蘇清泉、許宇甄、林倩綺等20人，有鑑於我國生育率持續創新低，根據內政部統計，112年全年新生兒13萬5,571人，較111年減少3,415人，創統計以來新低，又據外國媒體《經濟學人》雜誌指出112年臺灣生育率1.09人，全球倒數第一。受少子化影響，私立學校招生日益艱難，更影響私校營運，部分學校接連面臨停招、停辦之窘境，根據教育部統計目前已退場（停辦）的私立大專院校共11校，加上即將退場的有4校；私立高中職全台共13所學校被列入「準退場」專案輔導學校，其中6所確定停招。為協助公、私立學校辦學，捐款給公立學校不論個人或是營利事業可以所得總額100%抵稅，對私立學校的捐贈，「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10%。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也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的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的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25%，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因此，指定捐款予私立學校者，當年度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的比率上限，個人為綜合所得總額70%，營利事業則為所得總額35%，使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指定私立學校的意願大打折扣。為使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及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以協助私立學校興辦學務持續培育人才，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嘉郡","陳玉珍","呂玉玲","馬文君","翁曉玲","廖偉翔","張智倫","黃健豪","王鴻薇","黃建賓","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林思銘","徐巧芯","李彥秀","楊瓊瓔"],"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73","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二項，為衡平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爰修正將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簡稱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或學校者，皆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併同刪除第二項各款次及第三項。\n\n二、修正本法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因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私立學校宜與公立學校受有政府相當程度之監督管理，爰除要求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始能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外，亦須強化興學基金會之財務監管功能，以瞭解獲捐款學校有無合理運用捐贈款項，爰增列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包括「監督」事項。\n\n三、本法修正前，對公立學校的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對私立學校的捐贈，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現行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也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的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營利事業的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因此，指定捐款予私立學校者，當年度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的比率上限，個人為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七十，營利事業則為所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使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指定私立學校的意願大打折扣。\n\n四、為使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及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以協助私立學校興辦學務持續培育人才，爰修正本條，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並將興學基金會之監督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強化其財務監管功能。","修正":"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管理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說明":"一、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根據內政部統計，近5年臺灣新生兒人數逐年降低，分別為107年18萬1,601人、108年17萬7,767人、109年16萬5,249人、110年15萬3,820人，111年13萬8,986人，而112年全年新生兒13萬5,571人，較111年減少3,415人，創統計以來新低。又根據外國媒體《經濟學人》雜誌指出全球生育率倒數5名排名，依序是臺灣1.09人、南韓的1.11人、新加坡的1.17人及香港、澳門的1.23人，臺灣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一。\n二、受少子化影響，私立學校招生日益艱難，更影響私校營運，部分學校接連面臨停招、停辦之窘境，依據教育部統計，目前已退場（停辦）的私立大專院校共11校，加上即將退場的有4校；私立高中職全台共13所學校被列入「準退場」專案輔導學校，其中6所確定停招。\n三、經查，目前對公立學校的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對私立學校的捐贈，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10%。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也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的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的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25%，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因此，指定捐款予私立學校者，當年度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的比率上限，個人為綜合所得總額70%，營利事業則為所得總額35%，使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指定私立學校的意願大打折扣。\n四、為使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及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以協助私立學校興辦學務持續培育人才，爰修正本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並將興學基金會之監督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強化其財務監管功能。","提案編號":"20委11005497","first_time":"2024-06-07","last_time":"2024-06-1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49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