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5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7/LCEWA01_110117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7/LCEWA01_110117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7","laws":["01139"],"mtime":"2024-07-10T21:49:14+08:00","提案人":["廖偉翔","陳菁徽","游顥","黃健豪","鄭正鈐"],"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503號","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陳菁徽、游顥、黃健豪、鄭正鈐等16人，鑒於我國新生兒人口出生率逐年下滑，少子化問題早已成為國安問題，雖政府持續提出多項鼓勵生育政策，然出生率始終未見提升。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有關產假八週之規定自民國七十三年公布勞基法全文以來，從未調整過，而該八週之規定係引用民國十八年所制定之工廠法，然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於1952年即建議產假至少十二週，2000年更修正為至少十四週，更凸顯我國八週產假之規定過短，實有修正並增加之必要。為提高女性生育意願並保護生產婦女，以供婦女產前休息、產後母體恢復，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女性產假至十二週，以確保婦女權益及身心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張嘉郡","涂權吉","萬美玲","楊瓊瓔","黃建賓","陳雪生","賴士葆","黃仁","陳超明","陳玉珍"],"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一、原條文女工一詞系原工廠法之用語，為法律用語明確化，爰修正為女性勞工，以資妥當。\n\n二、我國生育率極低已造成整體人口結構失衡、不利國家正常發展，為貫徹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所規定之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規定，以保障妊娠婦女與新生兒之身心健康，爰參照國際勞工組織之母性保護公約建議之產假十二週，予以修正本條文。\n\n三、另現行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之產假僅有四星期，亦顯不足，爰一併提高至六個星期。","修正":"第五十條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二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六星期。\n\n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說明":"一、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依照內政部今年公布之最新人口統計，臺灣總人口已降至2,341萬人，且由於出生人口低於死亡人口，造成人口結構失衡、影響國家發展甚鉅，故少子化問題早已成為國安問題，政府亟需利用各種政策工具，以提高國人生育意願。\n二、近年來雖政府持續提出多項鼓勵生育政策，然出生率始終未見提升，顯見現行政策工具無法有效提升。為避免生育率持續降低，除了加強現行政策，亦需要盤點各項可以協助提高生育意願之法令。\n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有關產假八週之規定自民國七十三年公布勞基法全文以來，從未調整過，而該八週之規定係引用民國十八年所制定之工廠法，然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於1952年即建議產假至少十二週，2000年更修正為至少十四週，更凸顯我國八週產假之規定過短，實有修正並增加之必要。\n四、為提高女性生育意願並保護生產婦女，以供婦女產前休息、產後母體恢復，提高產假之週數為實務上可行之方案，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編號":"20委11005503","first_time":"2024-06-07","last_time":"2024-06-1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5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