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5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7/LCEWA01_110117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7/LCEWA01_110117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會期":"11-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07","2024-06-11"],"會議代碼":"院會-11-1-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7","laws":["01774"],"mtime":"2025-12-05T15:57:26+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珊珊","黃國昌","吳春城"],"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510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擴大實驗教育之規模，並建立實驗教育應有之金字塔型結構，爰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74","law_name":"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n\n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n\n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n\n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n\n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law_content_id":"01774:01774:2017-12-29-全文修正:4","說明":"依據現行法規，國小及國中階段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致使國小、國中階段之九年教育，平均每一年度約廿七人；為高中階段三年教育，平均每一年度可參與之學生數為四十餘人。惟現行法條之設計未能建立實驗教育之金字塔型架構。考量實務上多有小學階段加入，爾後基於種種原因而離開之學生、少有小學、國中階段未受實驗教育而於高中階段加入者。為使實驗教育之金字塔型架構得以建立，並使留於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以順利銜接，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將國小、國中階段實業教育學生人數分開計算，並以平均一年四十餘人之規模計算之。","修正":"第四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n\n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n\n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n\n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n\n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n\n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說明":"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下稱本法）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一次修正；上次修正係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有鑒於現行法規之規定，將國中以下義務教育九個年份合併計算適用學生人數，並於高中階段獨立設計適用學生人數，惟實務上鮮有高中階段才加入實驗教育之學生，且實驗教育允宜建立一類金字塔型架構，使小學階段加入之學生可在一定實驗期間後選擇是否退出；並修正國中、高中階段之學生人數，以使學生得以順利銜接。爰修正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n一、將國小、國中階段適用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人數分開計算，以利學生銜接。（修正條文第四條）","提案編號":"20委11005510","first_time":"2024-06-07","last_time":"2024-06-1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5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