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51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8/LCEWA01_110118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8/LCEWA01_110118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505/114430150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505/114430150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09"],"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12043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16"],"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12115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4-3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1-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23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5人、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3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1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4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3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5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9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5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0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7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0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430000"}],"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智強","翁曉玲"],"連署人":["邱鎮軍","林思銘","陳玉珍","盧縣一","林倩綺","張智倫","葛如鈞","陳永康","陳雪生","萬美玲","吳宗憲","張嘉郡","林德福","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6-14","last_time":"2025-11-10","meet_id":"院會-11-1-18","laws":["04687"],"mtime":"2025-11-10T18:14: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51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512","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翁曉玲等16人，有鑑民國94年11月9日、民國96年1月2日內政部警政署將勤業務併同人員，移撥至空中勤務總隊、移民署等單位賡續相關勤業務工作之推展，考量其勤務工作性質和警察、海巡、消防等人員相同，需24小時輪替服勤，同屬危勞職務，併同設置有安全基金及有醫療照護方案，在人事與退休保障卻有別於原擔任警職人員時，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民國94年11月9日、民國96年1月2日內政部警政署將勤業務併同人員，移撥至空中勤務總隊、移民署等單位賡續相關勤業務工作之推展，考量其勤務工作性質和警察、海巡、消防等人員相同，需24小時輪替服勤，同屬危勞職務，於民國107年警察節慶祝大會中，總統為體恤警察爰建議比照國軍醫療照護，請相關機關著手研議，設置有安全基金及有醫療照護方案；然現行人事與退撫保障仍未有妥適調整。\n二、為保障警察、海巡、消防、空勤、移民人員之權益，並激勵人員士氣，應參考《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的設置精神，照顧現職及退休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人員及其因公死亡人員遺眷，以彰顯政府對前述人員的肯定。\n三、本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將原警政署移撥空勤總隊、移民署之勤務人員，因其與警察、海巡、消防所執行勤務，皆經銓敘部任定屬高度危勞職務，應與國軍享有相仿人事與退休保障，故提案修法。","對照表":[{"law_id":"0468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說明":"一、新增第三項文字，由銓敘部認定為危險職務之空勤總隊、移民署勤務人員，應比照國軍退撫之所得替代率計算方式。\n\n二、修正第四項文字，原所指前項，修正後第一項。\n\n三、修正第五項文字，原稱前三項，修正為前四項。\n\n四、修正第六項文字，原稱前四項，修正為前五項；另針對通貨膨脹與經濟指數成長，修正為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至一定數額，應隨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符合本法保障退休人員的退休生活。","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經銓敘部認定為危勞職務之空勤總隊、移民署勤務人員，第一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年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增至四十年，為百分之九十。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第一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四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五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另依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5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