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53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8/LCEWA01_110118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8/LCEWA01_110118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9-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3-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及委員鄭正鈐等19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0556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86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電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電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電業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電業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960000"}],"議案名稱":"「電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岱樺"],"連署人":["王美惠","林月琴","陳瑩","陳素月","賴瑞隆","吳沛憶","黃秀芳","張雅琳","劉建國","陳亭妃","陳冠廷","張宏陸","陳俊宇","郭國文","何欣純","郭昱晴","李坤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6-14","last_time":"2025-03-28","meet_id":"院會-11-1-18","laws":["01922"],"mtime":"2025-03-31T09:17: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53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537","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近期戰爭不斷，能源價格高漲，許多國家都有民營電力公司倒閉，包含英國、日本、新加坡，亦有其他國家將部分能源公司收歸國有，顯現能源對於國家的重要性，為配合國家政策及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由臺灣電力公司整合協調，以維持安全且強韌的電力系統，爰擬具「電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且與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n\n輸配電業兼營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n\n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n\n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n\n為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n\n第一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六年施行。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市場發展狀況，得報由行政院延後定其施行日期，延後以二次為限，第一次以二年為限；第二次以一年為限。","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7","說明":"一、經通盤檢討，透過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之整合協調，有助於淨零路徑中，維持安全且強韌的電力系統。\n\n二、惟輸配電業兼營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其他事業仍應以不影響業務經營及不妨礙公平競爭為原則，故將此作為申請兼營之准駁條件之一。\n\n三、綜合上述，爰將第一、五、六項條文予以刪除，第二項修正移至第一項，並修正為輸配電業可以兼營發電業及售電業，第三項移至第二項，第四項移至第三項。","修正":"第六條　輸配電業兼營發電業、售電業及以外之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n\n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n\n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5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