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56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8/LCEWA01_110118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8/LCEWA01_110118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81/113230148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81/113230148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81/113230148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81/113230148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7-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061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3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6900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陳培瑜","陳冠廷","王美惠","吳思瑤"],"連署人":["林楚茵","林俊憲","林淑芬","羅美玲","林月琴","王正旭","洪申翰","徐富癸","陳秀寳","林宜瑾","黃捷","郭昱晴","許智傑","何欣純","林岱樺","蘇巧慧","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6-14","last_time":"2024-07-15","meet_id":"院會-11-1-18","laws":["01781"],"mtime":"2024-07-17T08:30: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56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560","案由":"本院委員陳培瑜、陳冠廷、王美惠、吳思瑤等21人，為強化我國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防賭機制；提供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組建運動團隊之經營與用人彈性並落實性平政策；厚植運動員工會團體能量以健全我國運動產業體質等目標，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目前我國公營事業運動團隊數量仍呈現男子團隊多於女子團隊之狀況，為使國家對於運動員之支持得以呼應性別平權之概念，爰增訂本條次第一項作為未來國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時之組建方向參考依據。\n\n三、考量運動產業對於用人需求之勞動樣態有別於一般國營事業，並為提供國營事業後續經營運動團隊時所需之彈性，爰新增本條次第二項文字，並其以作為避免目前公營事業運動團隊以誤譯勞保條例精神，堅持宣稱與球員間為「委任」關係，看似可避免終身僱用之疑慮，實則為規避雇主責任，導致球員必須接受無勞健保之不利勞動狀況。","增訂":"第七條之一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n\n前項之運動團隊之人員進用得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之限制。惟其採購與人員進用仍應受補助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我國職業與業餘運動多尚為起步階段，諸多典章制度與運動員權益問題仍需各方利害關係人之討論。查我國職棒、職籃、女足等工會成立以降，相關建言與倡議均對我國運動產業之進步有顯著效益。然考量我國相關產業量體有限，運動員工會之組織與維持尚屬不易，爰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基於健全運動產業發展之立場，提供相關運動員團體組成之支持，除基本人員維持協助外，相關團體協約簽定之獎、補助，鼓勵相關團體應積極建立對外窗口，均將會是藉由國際經驗加速提升我國職業運動發展進程的重要投入。","增訂":"第七條之二　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n\n前項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承認、輔導、業務費用與基本人事費、團體協約簽定之獎、補助及其他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首重於建立球迷對於賽事的信任，而中華職棒六次假球對於國內職棒運動發展造成的衝擊，迄今依然尚未弭平。然查在目前的簽賭與妨礙賽事公平之法律設計中，僅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針對其投注標的賽事進行提高刑責之設計。而針對尚未納入其投注標的之主流賽事，如籃球、排球、足球等職業或經政府支持之業餘企業聯賽，如有相關疑慮均僅能援用刑法賭博罪等條文辦理，恐致生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之風險。\n\n三、為完善相關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防賭機制，爰新增本條文，除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有完善之防賭政策外，亦要求應優化現行之防賭基金制度、並且參考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條文設計，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概念，針對意圖染指相關賽事之不法份子進行加重處分之設計，以維我國運動產業發展之健全，並維護國人對於相關賽事之信心。","增訂":"第七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職業運動業之防賭政策，並協助完善防賭信託基金等具體防賭作為。\n\n除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規範之投注標的賽事外，其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職業與業餘運動業賽事，如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5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