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58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8/LCEWA01_110118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8/LCEWA01_110118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蘇清泉","吳春城","陳菁徽","顏寬恒","羅廷瑋","徐巧芯","林沛祥"],"連署人":["羅智強","林倩綺","楊瓊瓔","林德福","葉元之","李彥秀","涂權吉","羅明才","麥玉珍","馬文君","翁曉玲","邱鎮軍","高金素梅","牛煦庭","陳雪生","林思銘","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6-14","last_time":"2024-06-18","meet_id":"院會-11-1-18","laws":["03631"],"mtime":"2024-07-10T21:47: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58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580","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吳春城、陳菁徽、顏寬恒、羅廷瑋、徐巧芯等22人，有鑑於美國中央情報局（CIA）最新預測資料，台灣2023年預測生育率為1.09，在227個國家及地區中排行墊底，意即每名婦女在育齡期間生育子女總數僅1.09人。為改善少子女化國安危機，促進適齡生育夫妻撫育子女，應保障適齡生育夫妻之經濟負擔，調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八成，並延長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時間上限，由六個月延長為十二個月，由於台灣面臨少子女化危機，為鼓勵適齡生育夫妻撫育子女，並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因而放寬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養育子女年紀至六歲。將育嬰留職停薪文字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4","說明":"有鑒國內少子化趨勢，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針對嬰幼兒教育專家學者指出，0至6歲嬰幼兒之家庭教養，決定孩子的一生，雙親陪伴對於成長學習具有重大影響，因而放寬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養育子女年紀至六歲。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文字為育兒留職停薪。","修正":"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兒留職停薪津貼。\n\n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台灣面臨少子女化危機，為鼓勵適齡生育夫妻撫育子女，並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因而放寬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養育子女年紀至六歲。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將申請之年齡限制，從三歲上調至六歲，將育嬰留職停薪文字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兒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六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兒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配合第十條、第十一條將育嬰留職停薪作文字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n\n二、2021年7月起，除了原本6成薪的津貼，由政府另外補助2成，換算後可領8成薪，為鼓勵生育，避免少子化危機，應以法律文字明定津貼成數，避免曇花一現的補助，待國家人口恢復正常，得再行考量是否調整。\n\n三、「各國家和地區生育率列表」，其針對全球227個國家地區進行統計，台灣2023年預測出生率是全球最後一名，為鼓勵生養，應延長育兒留職停薪期間為十二個月。","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兒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兒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58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