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60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8/LCEWA01_110118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8/LCEWA01_110118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8","laws":["04536"],"mtime":"2025-12-05T15:57:07+08:00","first_time":"2024-06-14","last_time":"2024-06-18","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林憶君","黃國昌","黃珊珊","吳春城"],"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605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2022年10月29日發生在韓國首爾龍山區梨泰院洞梨泰院踩踏事故釀成159人死亡，本年度5月10日我國亦發生網紅於台北市信義區舉辦撒錢活動，造成現場3,000多位民眾推擠、並造成多人受傷，經台北市信義分局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惟觀其本條文：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惟相較於此類公共危險事件，其造成民眾身體或人身安全受有損傷或使民眾陷入無可估量之危險之中，本法所規定之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金，相較於民眾之公共安全權益受損，其罰金金額似乎偏低，難生嚇阻之效，爰此提高罰金金額，藉此對該類犯罪者提升警惕作用，遏止此類行為發生，保障大部分民眾之公共安全法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224","說明":"一、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惟以韓國梨泰院事件造成百位民眾死亡之事件觀之，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若現場有許多民眾或是其他不可預測、控制之因素，此類型之行為會發生何種後果，無法衡量。\n\n二、以本次網紅於台北市信義區舉辦撒錢活動，造成現場3,000多位民眾推擠、並造成多人受傷事件為例，類似事件若罰則過低，則無法產生相關嚇阻性，造成人民公共安全法益之隱憂，為保護民眾生命法益，爰提高罰金金額，藉此對該類犯罪者提升警惕作用，遏止此類行為發生，保障大部分民眾之公共安全法益。","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提案編號":"20委1100560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6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