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607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82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20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同意撤回）","billNo":"203110057030000"}],"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8","laws":["04552"],"mtime":"2025-12-05T15:56:43+08:00","first_time":"2024-06-14","last_time":"2024-07-16","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珊珊","黃國昌","吳春城"],"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607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因應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完善被告訴訟權之保障與偵查詢問中辯護權範圍，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之。\n\n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n\n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n\n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12-05-25-修正:341","說明":"一、為符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意旨，完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有效辯護之權利，明定辯護人除有在場、陳述意見之權外，應給予辯護人筆記權，用以輔助其記憶並重現詢問現場之見聞。此外，偵查中辯護人為有效協助及辯護，必有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資訊交換、理解案情、審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知事項之需求；另為使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得以完整溝通而不受影響，爰明定辯護人於溝通時，得要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給予適當之空間，使辯護人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溝通內容不致受打斷、竊聽或其他干擾。\n\n二、考量現代科技日新月異，筆記記錄之方式應不限於傳統紙筆；以電子方式進行筆記者，亦應允許。\n\n三、為辯護人所記錄之相關內容，因其可能包含完整之他人或案件資訊，並可能因使用電子方式進行筆記，而易於複製、流通，導致他人重要法益受損及偵查程序保全犯人或證據之困難，且增加犯人勾串之風險認定，而無益於被告、犯罪嫌疑人；於此情形，詢、訊問者亦得依現行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限制或禁止之，併此敘明。\n\n四、第二項但書規定：「……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易有是否僅得限制或禁止在場權而不得限制筆記權及陳述意見權之爭議，爰參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八點之規定，刪除「在場」二字，以明除可禁止或限制辯護人在場外，亦可於辯護人在場之情形下，僅限制或禁止辯護人之筆記權或陳述意見權，以兼顧實務需求。\n\n五、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之。\n\n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隨時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溝通、陳述意見，並得以筆記方式記錄在場之見聞；辯護人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溝通時，得要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給予適當空間。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n\n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n\n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意旨，明定被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均得對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並明確規範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辯護人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方式、程序及準用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之程序規定，爰增訂第一項至第三項。\n\n三、惟法院若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所進行之限制或禁止，顯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做之限制或禁止有影響被告受實質有效辯護之權益，故於限制或禁止後繼續進行詢問而取得之自白及不利陳述，應不得作為證據，爰增訂第四項。","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　被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於前條第二項但書之限制或禁止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n\n前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限制或禁止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n\n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n\n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但書所做之限制或禁止經法院撤銷或變更者，其於限制或禁止之後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或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說明":"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以來，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有鑒於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為完善被告訴訟權之保障與偵查訊問中辯護權範圍及所為之限制或禁止暨其救濟等事項，有增修相關規範之必要，爰擬具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為符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意旨，並完善保障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訴訟權，增訂辯護人於偵查訊問程序中之紀錄權。（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五條）\n二、明定辯護權遭限制或禁止之救濟程序，俾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權益。（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提案編號":"20委110056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6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