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6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8/LCEWA01_110118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8/LCEWA01_110118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會期":"11-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14","2024-06-18"],"會議代碼":"院會-11-1-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18","laws":["01786"],"mtime":"2024-07-10T21:47:34+08:00","first_time":"2024-06-14","last_time":"2024-06-18","提案人":["柯志恩","羅廷瑋","牛煦庭"],"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632號","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羅廷瑋、牛煦庭等18人，鑑於完全中學一校內有高、國中兩種學制，但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對完全中學編制缺乏明確規範，致使完全中學輔導人力捉襟見肘，嚴重影響學生輔導之效能。此因完全中學輔導處（室）主任依現行規定，限縮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所遺個案輔導工作無法另聘人力，只能由其他專任輔導教師分擔。為實際解決輔導現場人力不足之問題，應彈性規定輔導處（室）主任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兼任之，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智倫","羅明才","鄭正鈐","羅智強","王鴻薇","翁曉玲","楊瓊瓔","馬文君","游顥","張啓楷","洪孟楷","邱若華","高金素梅","林沛祥","廖先翔"],"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n\n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n\n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24","說明":"一、完全中學輔導處（室）主任之資格應彈性認定，只要符合《國民教育法》及《學生輔導法》之精神即可。爰此，參考《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主任之遴聘應由全校教師中符合《學生輔導法》所訂輔導專長之教師中遴聘，即具備輔導教師資格（證）即可，不應限縮由「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n\n二、修改第二項文字，彈性規定完全中學輔導處（室）主任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兼任之。","修正":"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n\n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兼任之。\n\n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說明":"一、完全中學一校內有高、國中兩種學制，但各處室僅一行政單位，需同時處理國、高中之行政業務。由於完全中學輔導處（室）主任，限縮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所遺個案輔導工作無法另聘人力，只能由其他專任輔導教師分擔，嚴重影響學生輔導之效能。\n二、近年來各校輔導個案日增，專任輔導教師負擔沉重，以現有人力（國中每15班1位專任輔導教師，高中每12班1位輔導教師）已十分不足，而輔導處（室）主任須處理國、高中行政業務及輔導諮商工作，更顯捉襟見肘，在此狀況下，完全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多無意願兼任輔導處（室）主任之行政工作。\n三、因此，完全中學輔導處（室）主任之資格應彈性認定，只要符合《國民教育法》及《學生輔導法》之精神即可。爰此，參考《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主任之遴聘應由全校教師中符合《學生輔導法》所訂輔導專長之教師中遴聘，即具備輔導教師資格（證）即可，不應限縮由「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以免扼殺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輔導主任之機會，同時有助於解決完全中學行政及學生輔導議題之複雜樣態處理，完善學校運作效能。","提案編號":"20委1100563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6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