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6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9/LCEWA01_110119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9/LCEWA01_110119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雅琳","陳冠廷","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王美惠","吳琪銘","徐富癸","王正旭","郭昱晴","黃捷","李柏毅","李昆澤","沈伯洋","洪申翰","李坤城","陳培瑜","陳俊宇","林宜瑾","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6-21","last_time":"2024-06-25","meet_id":"院會-11-1-19","laws":["03616"],"mtime":"2024-07-10T21:46: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68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682","案由":"本院委員張雅琳、陳冠廷、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鑒於我國長期面臨少子化、高齡化，有關單位應改善工作相關制度，營造友善親職的職業環境，使受僱者能兼顧職場工作及家庭照顧責任。又依據勞動部統計，我國112年度年總工作時數達2019.6小時，位居已開發國家前列。因此，勞工亟待政府和雇主共同協助育兒作業，在工作之外有更多休假彈性組合應對親職工作。綜上，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相關文字，合併為生產準備假。同時新增受雇者接受生產及育嬰教育課程時，得以生產準備假名義向雇主請假，擴增生產準備假的內涵。同時，因增加生產假的請假內容，爰調整生產準備假之請假日數上限至9日，讓受僱者有更充裕的彈性假期組合，可以平衡生育與職場生活。（修訂條文第十五條）\n二、查瑞典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瑞典曾將育嬰留職停薪的年齡上限放寬到八歲，近期又放寬至十二歲。查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我國兒童年齡定義為十二歲。家長除有長時間照顧需求外，也有如臨時停課、臨時停托、疾病照顧、金融、行政、學校教育活動等短期臨時需求，爰新增親職照顧假，使家長在子女滿十二歲前，開放以日或小時做為請假單位，以應臨時照顧需求。（修訂條文第十六條）\n三、擴充家庭照顧假內涵，含括金融、行政、醫療、教育等活動，使家庭照顧假之使用更為彈性；將家庭照顧假從事假修正為有薪假。（修訂條文第二十條）","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現行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為受僱者及其配偶在妊娠者分娩前之生產準備事項請假緣由。然生孕及養育並非止於分娩、檢查以及治療等醫療服務行為。依據2023年台灣生育改革行動聯盟（簡稱生動盟）公布婦女生產經驗調查，62.2%產婦以及69%伴侶從未接受產前教育，顯示衛教明顯不足。\n\n二、婦女生產過程應避免過度醫療化，政府建立友善生產環境，應將產前教育納入常規，故將本條孕婦的「產檢假」以及孕婦伴侶的「陪產及陪產檢假」改名為「生產準備假」，同時放寬適用範圍，不限只能用在陪產、產檢或陪產檢，也能適用於參與產前教育。\n\n三、承前項說明，現代生孕養育並非僅止於醫療行為，受僱者及配偶於妊娠期間，可利用生產準備假進行生產、育嬰課程準備，以應分娩後之養育。另新增生產、育嬰教育課程文字，擴充生產準備假之內涵。\n\n四、根據相關研究，產前不同週數各接受3小時，共12小時的生產教育課程，將有助於降低新生兒父母生產及產後的焦慮感。配合原訂7日之生產準備假，每次3小時加上車程及準備，大約花費0.5天的時間，預計多增加2天時間，因此調整為9日。","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九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及接受生產、育嬰教育課程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九日。\n\n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1","說明":"一、查瑞典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瑞典曾將育嬰留職停薪的年齡上限放寬到八歲，近期又放寬至十二歲。又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我國兒童年齡定義為十二歲。\n\n二、依據111年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學齡兒童的主要照顧者以父母親居多，其中母親占比最高達91.8%，父親占比73.9%居次；另又依據統計學齡兒童父母親工作狀況，父母都有工作的比例，占20.7%。綜上，顯示學齡兒童如果有相關需求的時候，包含臨時停課、疾病照顧、學校教育活動等短期臨時需求，仍由家長處理大多數學齡兒童事務。\n\n三、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三歲之規定至十二歲，使家長有更多彈性休假組合平衡職場與家庭生活，並兼顧照顧兒童和幼兒之責任，以確實支持家長就業與育兒並重。\n\n四、考量家長就業及育兒選擇，以及政府財政之衡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親職照顧假津貼，合併計算且擇一發放。","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符合第一項資格，得依家庭狀況及工作職場之情況得另申請親職照顧假，親職照顧假期間至該子女滿十二歲止。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前項親職照顧假，得以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期限與育嬰留職停薪合併計算。\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親職照顧假。\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親職照顧假津貼，合併計算且擇一發放，發放方式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或親職照顧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為求全國受雇者請家庭照顧假規範一致，避免一國兩制之情況，爰修正條文。\n\n二、因應我國高齡化、少子化情形嚴峻，受僱者家庭照顧負擔加劇，為平衡新增家庭照顧假相關規定。\n\n三、現行家庭照顧假侷限於預防接種、嚴重疾病及須親自照顧之重大事故，學校相關活動、會議、申辦行政證件、銀行帳戶等事項，難以家庭照顧假進行請假，是故新增家庭照顧假內涵，滿足勞工家長之需求。","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或因教育、醫療、金融、行政及其他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工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6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