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69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9/LCEWA01_110119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9/LCEWA01_110119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連署人":["林思銘","張嘉郡","鄭天財Sra Kacaw","張智倫","陳玉珍","廖先翔","黃建賓","賴士葆","黃仁","陳超明","蘇清泉","翁曉玲","林德福","洪孟楷","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6-21","last_time":"2024-06-25","meet_id":"院會-11-1-19","laws":["01139"],"mtime":"2024-07-10T21:46: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69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692","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僅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此一行政規則解釋，惟該要點對於勞工是否出勤及出勤給薪之雇主義務未有明確之規範，恐損及勞工權益。再者，天然災害往往因人為所導致，因此，人為災害往往比天然災害之結果更令人危險，如：氣爆、道路施工品質不佳導致坍塌等，勞工於此等人為因素災害出勤時亦有相對之風險。為落實以人為本，尊嚴勞動，保障勞工權益，改善勞動條件，爰此，特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此一要點，對於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由主管機關要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該要點對於天然災害出勤之勞工是否給予加班費等，未有硬性規定，該要點僅表示：勞工因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恐有危害勞工權益之嫌。\n二、1999年國際勞工組織（ILO）提出尊嚴勞動之概念，政府確有落實勞工權益及社會安全保障之義務。為保障勞工於天然災害或人為災害出勤時之薪資能有所保障，明定雇主於天然災害或人為重大災害期間，要求勞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未出勤者，亦不得適為曠職。","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此一要點，對於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由主管機關要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該要點對於天然災害出勤之勞工是否給予加班費等，未有硬性規定，該要點僅表示：勞工因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綜上，此恐有危害勞工權益之嫌。\n\n三、天然災害往往因人為因素所導致，因此，人為災害往往比天然災害之結果更令人危險，如氣爆、道路施工品質不佳導致坍塌等，勞工於此等人為災害出勤時亦有相對之風險，為落實1999年國際勞工組織（ILO）提出尊嚴勞動之概念，為保障勞工於天然災害或人為災害出勤時之薪資能有所保障，明定雇主於天然災害或人為重大災害期間，要求勞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增訂":"第四十條之一　工作日發生天然災害或人為重大災害之期間，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轄區首長通報後，停止上班上課。雖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該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上課，惟確因交通阻塞且有延遲到工之虞而未能出勤時，亦同。\n\n雇主需要勞工於天然災害或人為重大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n\n雇主因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要求勞工應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未出勤者，雇主仍應遵守第一項規定。\n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或人為重大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69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