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6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9/LCEWA01_110119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9/LCEWA01_110119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連署人":["賴士葆","黃仁","陳超明","林德福","林思銘","黃建賓","張嘉郡","洪孟楷","徐巧芯","邱鎮軍","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廖先翔","翁曉玲","鄭正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6-21","last_time":"2024-06-25","meet_id":"院會-11-1-19","laws":["02508"],"mtime":"2024-07-10T21:46: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69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694","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鑑於我國數位醫療技術發展已有相當規模，且數位科技、通訊技術與醫療照護模式的革新，可提升醫療照護品質，亦是弭平醫療資源分布不均等問題，數位醫療更是促進醫療平權、達成全面健康覆蓋的重要手段，我國有強大之數位科技國力與資通訊產業基礎，在數位醫療發展上有龐大潛力，若能及早規劃具有前瞻性思維之法制，必能造福國人健康福祉。爰此，特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醫師若為應醫療需要，得以電子通訊方式為病患施以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數位醫療係結合數位科技、通訊技術與醫療照護模式革新，不僅可提升醫療照護品質，亦是弭平醫療資源分布不均之重要契機。數位醫療在性質上難以套用既有之醫療法規與醫藥產品管制模式，為避免法規陳舊而阻礙醫療科技發展與應用，各國近年來皆提出許多相應法規政策改革措施，舉例包括德國2019年制定「數位醫療應用法」促進數位醫療產品之保險給付、新加坡2018年開啟之數位醫療監理沙盒並於2021年修訂「醫療服務法」開放遠距與行動醫療、美國在2022年修訂FDA法律，授權FDA可針對機器學習型醫療軟體變更其審查模式、韓國在2020年於食品藥物管理署內設立數位醫材組等，我國有強大之數位科技國力與資通訊產業基礎，在數位醫療發展上有龐大潛力，若能及早規劃具有前瞻性思維之法制，必能造福國人健康福祉。\n二、為改善山地離島、偏遠地區之醫療資源不足問題，於民國84年即訂有「山地離島地區通訊醫療之實施地點及實施方式」，並於95年公告修正為「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通訊醫療規定」，但隨著科技進步與智慧醫療的發展，遠距醫療可應用的場域愈來愈廣，不僅可克服地理障礙，亦成為提升照護效率與照護持續性的重要工具，107年更實施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放寬遠距醫療之照護對象與模式。","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n\n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21","說明":"一、放寬第一項但書，醫師若為應醫療需要，得以電子通訊方式為病患施以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n\n二、規定藉由電子通訊方式所進行之診察、治療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一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電子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n\n前項但書所定之電子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6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