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70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9/LCEWA01_110119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9/LCEWA01_110119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6-21","last_time":"2024-06-25","meet_id":"院會-11-1-19","laws":["07227"],"mtime":"2024-07-10T21:46:42+08:00","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瑩"],"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709號","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等16人，鑒於宗教團體財產具有公眾財產性質，為處理既有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避免公眾集資的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並減少類似糾紛發生，爰制定本條例，惟須配合本條例對不動產相關證明文件、權利歸屬及地政機關更名登記須檢附資料及行政機關處理程序，非人民團體可自主控制，又因許多偏遠地區宗教團體未即時獲知本條例資訊，故擬延長兩年申請期限及資料補正期限，爰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月琴","陳秀寳","范雲","張雅琳","陳素月","王正旭","陳冠廷","羅美玲","鍾佳濱","王美惠","徐富癸","吳秉叡","王世堅","吳琪銘"],"對照表":[{"law_id":"07227","law_name":"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law_content_id":"07227:07227:2022-05-20-制定:5","說明":"許多宗教團體位於偏鄉地區，資訊可近性不比都會地區，且本條例所需檢附證明文件繁雜，兩年申請期限過於倉促，爰將原定兩年期限延長一年，以落實政策目標，解決既有宗教團體因借名登記而衍生之糾紛。","修正":"第五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現行":"第七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law_content_id":"07227:07227:2022-05-20-制定:7","說明":"由於資料補正涉及各文件主管機關辦理作業及審理程序，因此時限非人民團體可自行控制，爰將資料補正期限延常為一年，以確保已申請送件之人民團體可於充裕時間內完成資料補正，完成登記。","修正":"第七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年內補正。"}]}],"提案編號":"20委1100570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70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