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71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9/LCEWA01_110119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9/LCEWA01_110119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仁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6-21","last_time":"2024-06-25","meet_id":"院會-11-1-19","laws":["01212"],"mtime":"2024-07-10T21:46:31+08:00","提案人":["黃仁","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蘇清泉","林倩綺"],"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713號","案由":"本院委員黃仁、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蘇清泉、林倩綺等26人，鑒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九十四年制定之初，第十五條制定原意在於因原住民地區地處偏遠，立地條件不佳，交通水利設施普遍落後，為謀城鄉均衡發展及有效推展原住民族自治區之基礎公共工程建設，吸引民間經濟投資，爰訂定本條文，故本條規定應積極改善，以促進原住民社會之發展。惟本法施行近二十年，改善狀況不如預期，原住民族地區多數交通水利設施仍是普遍落後，以最基礎的自來水基礎工程為例，一百零八年度無自來水地區的縣市觀之，前五名為屏東縣、南投縣、苗栗縣、台東縣以及花蓮縣，都是涵蓋原住民族地區的縣市，而原住民族部落族人多數因受限於經濟條件，導致無法繳納相關費用牽自來水管線，飲用衛生安全的水源，嚴重影響原住民族族人的健康權益。因此，除現有的花東基金體系外，應強化原住民族基本法於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的功能，雙管齊下加速改善原住民族地區基礎工程，爰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制挹注相關經費在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為謀城鄉均衡發展及有效推展原住民族自治區之基礎公共工程建設，讓原住民族地區族人享有應有之生活條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徐欣瑩","馬文君","王育敏","游顥","吳宗憲","黃健豪","林沛祥","張智倫","鄭正鈐","黃建賓","徐巧芯","陳超明","涂權吉","洪孟楷","萬美玲","林思銘","李彥秀","陳玉珍","魯明哲","陳菁徽","葛如鈞"],"對照表":[{"law_id":"01212","law_name":"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n\n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law_content_id":"01212:01212:2005-01-21-制定:15","說明":"一、鑒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九十四年制定之初，第十五條制定原意在於因原住民地區地處偏遠，立地條件不佳，交通水利設施普遍落後，為謀城鄉均衡發展及有效推展原住民族自治區之基礎公共工程建設，吸引民間經濟投資，爰訂定本條文，故本條規定應積極改善，以促進原住民社會之發展。惟本法施行近二十年，改善狀況不如預期，原住民族地區多數交通水利設施仍是普遍落後，以最基礎的自來水基礎工程為例，一百零八年度無自來水地區的縣市觀之，前五名為屏東縣、南投縣、苗栗縣、台東縣以及花蓮縣，都是涵蓋原住民族地區的縣市，而原住民族部落族人多數因受限於經濟條件，導致無法繳納相關費用牽自來水管線，飲用衛生安全的水源，嚴重影響原住民族族人的健康權益。\n\n二、是以，除現有的花東基金體系外，應強化原住民族基本法於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的功能，雙管齊下加速改善原住民族地區基礎工程，爰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條文，強制挹注相關經費在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為謀城鄉均衡發展及有效推展原住民族自治區之基礎公共工程建設，讓原住民族地區族人享有應有之生活條件。","修正":"第十五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n\n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應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0571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7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