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71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9/LCEWA01_110119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9/LCEWA01_110119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6-21","last_time":"2024-06-25","meet_id":"院會-11-1-19","laws":["03107"],"mtime":"2024-07-10T21:46:36+08:00","提案人":["黃仁","蘇清泉","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715號","案由":"本院委員黃仁、蘇清泉、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等29人，鑒於前總統蔡英文在第一任原住民族政見說明「尊重原住民族與其土地的獨特關係，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因此，為謀求原住民族追求取得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冀望，爰擬具「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利在風災、地震之災後復原過程中，在原住民族保留地之林地、河川，原住民族人可以優先打撈漂流木，修復受損的部落傳統文化裝置、聚會所及祭儀場域，以撫慰受傷的原住民族人的心，以達共存共榮雙贏局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徐欣瑩","馬文君","王育敏","徐巧芯","陳永康","翁曉玲","涂權吉","林國成","陳玉珍","葛如鈞","黃健豪","陳超明","林思銘","廖先翔","洪孟楷","李彥秀","張智倫","羅廷瑋","林沛祥","魯明哲","吳宗憲","黃建賓","徐巧芯","游顥","陳菁徽"],"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n\n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n\n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law_content_id":"03107:03107:2004-01-02-修正:18","說明":"一、修正第五項。\n\n二、因為我們不能預測未來還會不會有颱風來襲，所以不將問題解決，危險永遠存在。同時，因為風災帶來的漂流木，應增列未來如果在原住民保留地之林地、河川，則由原住民族人在非營利狀況下，可優先申請撿用，將這些漂流木清走，作為部落聚會所、房屋修繕，以及文化藝術裝置品之用。\n\n三、為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精神，修正第五項，增訂漂流至原住民保留地者，設籍原保地所在鄉（鎮、市、區）之當地原住民，得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優先打撈供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用途之但書規定。","修正":"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n\n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n\n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漂流至原住民部落區域者，設籍原住民保留地所在鄉（鎮、市、區）之當地原住民，得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優先打撈供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用途。"}]}],"提案編號":"20委1100571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71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