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71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9/LCEWA01_110119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9/LCEWA01_110119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6-21","last_time":"2024-06-25","meet_id":"院會-11-1-19","laws":["04650"],"mtime":"2024-07-10T21:46:29+08:00","提案人":["黃健豪","林沛祥","洪孟楷","羅廷瑋","鄭正鈐","游顥","牛煦庭","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716號","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林沛祥、洪孟楷、羅廷瑋、鄭正鈐、游顥、牛煦庭、廖偉翔等18人，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已成為國安問題，為打造育兒家庭友善職場，公教人員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之規定，自民國98年增訂以來歷經幾次修法均未調整，似有值得檢討空間。另就業保險法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早在104年修法時就已擴及至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本法至今無增列相關規定，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嬰留職津貼最長發給增加至十二個月，並擴大受領津貼之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清泉","林思銘","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葛如鈞","魯明哲","萬美玲","柯志恩","盧縣一","黃建賓"],"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21-12-24-修正:44","說明":"一、為打造友善育兒環境，減輕育兒家庭負擔，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僅發給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對於我國近年物價飛漲、少子女化嚴重，僅六個月津貼對於提高國人生育意願顯已不足，爰提案修正第二項規定，將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上限延長至十二個月。\n\n二、比照就業服務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明定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增列被保險人返還其所受領津貼之事由。就業服務法該項規定於早已於民國104年修正通過，本法卻無類似規定，為打造友善收養環境，爰增訂第四項。","修正":"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十二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十二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提案編號":"20委110057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7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