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7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19/LCEWA01_110119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19/LCEWA01_110119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會期":"11-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1","2024-06-25"],"會議代碼":"院會-11-1-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6-21","last_time":"2024-06-25","meet_id":"院會-11-1-19","laws":["03631"],"mtime":"2024-07-10T21:46:27+08:00","提案人":["黃健豪","林沛祥","蘇清泉","游顥","鄭正鈐","牛煦庭","廖偉翔","羅廷瑋"],"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717號","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林沛祥、蘇清泉、游顥、鄭正鈐、牛煦庭、廖偉翔、羅廷瑋等18人，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已成為國安問題，為打造育兒家庭友善職場，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之規定，自民國98年增訂以來歷經幾次修法均未調整，似有值得檢討空間。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嬰留職津貼最長發給增加至十二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葛如鈞","黃建賓","萬美玲","柯志恩","盧縣一","洪孟楷","魯明哲","林思銘"],"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為打造友善育兒環境，減輕育兒家庭負擔，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僅發給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對於我國近年物價飛漲、少子女化嚴重，僅六個月津貼對於提高國人生育意願顯已不足，爰提案修正第一項規定，將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上限延長至十二個月。","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提案編號":"20委1100571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7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