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725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000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4/LCEWA01_110214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4/LCEWA01_110214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2-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20","2024-12-24"],"會議代碼":"院會-11-2-14"},{"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9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5120000"}],"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蘇清泉","鄭正鈐","黃建賓","張智倫","魯明哲","廖偉翔","羅廷瑋","陳玉珍","萬美玲","林思銘","林沛祥","盧縣一","涂權吉","游顥","牛煦庭","謝龍介","邱若華","楊瓊瓔","顏寬恒"],"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黃仁","葛如鈞","翁曉玲","陳永康","洪孟楷","廖先翔","羅智強","陳雪生","邱鎮軍","黃健豪"],"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2,"meet_id":"院會-11-1-20","laws":["03615"],"mtime":"2025-01-10T15:14: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72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725","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鄭正鈐、黃建賓、張智倫、魯明哲、廖偉翔、羅廷瑋、陳玉珍、萬美玲、林思銘、林沛祥、盧縣一、涂權吉、游顥、牛煦庭、謝龍介、邱若華、楊瓊瓔、顏寬恒等29人，有鑑於臺灣人口老齡化，對於照護人力有極大的需求，目前要為家中的長輩，申請看護移工，需要到醫院開立巴氏量表，但先前有醫師，因為不開巴氏量表，竟然遭到家屬攻擊，可見要開立成功真的有難度。有很多案例顯示，對許多民眾來講非常辛苦的就是，長輩已經臥床難於下床走動，卻必須要把長輩帶到醫院去開具巴氏量表，對民眾來講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因此修訂家中有80歲以上，或70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及以上，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時，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以減輕臺灣家庭的照護壓力，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統計，2023年一共有14件照顧悲劇事件，其中七件是「5080」（50歲子女照顧7、80歲長輩）、四件是「8050」（80幾歲父母照顧身心障礙中年子女）、三件是老老照顧。2025年臺灣邁入超高齡社會，預估老年人口占比將在2039年突破30%，2070年達43.6%，失能長輩長照需求不只是每個家庭都要面對的難題，也是臺灣社會的考驗。\n二、截至2022年，全臺灣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人口已逾80萬，當中11%使用住宿型機構，25%聘用外籍看護，近4成使用長照2.0照顧服務（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另外25%完全由家人照顧。根據衛福部統計，目前長照涵蓋率為69.51%，不過在超高齡社會同步少子化的情況下，長照服務量能要能趕得上人口老化速度，仍有重重困難。","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52","說明":"一、勞動部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審查標準為85歲以上長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尚包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項目之一的資格，才能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2018年臺灣進入高齡化，現今70～100歲人口約有275萬左右，80歲以上就有90萬，固然80歲以上長者身體健康，但各項機能都已下降，根據111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80歲以上長者接近6成有下肢功能衰弱之情況，家人都在上班，長者就算在家也難保發生意外，為使長者有更好的照顧以及減輕家庭負擔，因而需要看護的協助，以維持家庭正常運作，不必再為照顧家中長者而擔憂。\n\n二、衛福部統計處公布2022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癌症連續蟬聯41年冠軍寶座，總計奪走5萬1,927條人命，占所有死亡人數24.9%，癌症死亡有8成7集中於55歲以上族群，而死亡者之年齡中位數為70歲，據110年癌症登記報告中當年度有12萬多人罹癌，其中70以上歲長者占了約3成5，癌症二期及以上是為腫瘤已擴散至其他部位，而老年癌症病人通常接受較為保守的癌症治療，相對的家人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在照護上，一般正常雙薪家庭無法時時刻刻陪在病人旁，為優化老人照護工作並提升老年癌症病人的正常生活，故放寬外籍看護聘用。\n\n三、現今社會的少子化及高齡化加重了對看護的需求，目前臺灣社福移工中，則以看護工人數為最多23.2萬人，約占社福移工總人數的99%，但本國長照勞工的短缺、且價格不低，也導致一般家庭無法僱人照護家中長者，又得面對巴氏量表的阻攔，家屬身心俱疲，負責評量的醫生也壓力巨大，為維持家庭和長照的健全發展，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修正":"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n\n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n\n三、下列學校教師：\n\n(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n\n(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n\n(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n\n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n\n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n\n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n\n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n\n八、海洋漁撈工作。\n\n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n\n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n\n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n\n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first_time":"2024-06-28","last_time":"2024-12-3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7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