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7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0/LCEWA01_110120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0/LCEWA01_110120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雪生"],"連署人":["游顥","盧縣一","蘇清泉","黃仁","黃健豪","陳菁徽","張嘉郡","謝衣鳯","呂玉玲","林沛祥","牛煦庭","林德福","羅智強","林倩綺","羅廷瑋","許宇甄","廖先翔","黃建賓","萬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0","laws":["01730"],"mtime":"2024-07-10T21:44: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78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782","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0人，鑑於現行《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規定，為提供國民適切服務，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甄選得視業務需要，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做為資格條件，惟亦有必要將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等特殊語言族群之語言溝通便利性納入規定，在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甄選時，明確將所轄族群之語言溝通需求納入，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做為資格條件，以保障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等特殊語言族群之居民，亦能獲得政府公務人員適切服務及提供洽辦公務時語言溝通便利性，爰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30","law_name":"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為提供國民適切服務，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甄選得視業務需要，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做為資格條件。","說明":"一、依國家語言發展法對國家語言之定義，已賦予臺灣各固有族群，包含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所使用之自然語言（含臺灣手語）之法制地位，為增進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具有特殊語言族群之居民獲得政府公務人員適切服務與洽辦公務時語言溝通之便利，爰建議增訂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甄選，例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或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時，得視該地區所轄族群之語言溝通需求，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做為甄選資格條件，以資明確，爰修正本條。\n\n二、本條修正說明一所指原住民族地區係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所指離島地區係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修正":"第十六條　為提供國民適切服務及語言溝通便利，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甄選，得視業務需要或視所轄族群語言溝通之需求，附加國家語言能力證明做為資格條件。"}]}],"first_time":"2024-06-28","last_time":"2024-07-0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7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