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86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0/LCEWA01_110120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0/LCEWA01_110120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議案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提案人":["林思銘","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謝龍介","林沛祥","陳超明"],"連署人":["賴士葆","邱鎮軍","王鴻薇","鄭正鈐","羅明才","陳玉珍","楊瓊瓔","翁曉玲","黃建賓","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0","laws":["03168"],"mtime":"2024-07-10T21:44: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86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869","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謝龍介、林沛祥、陳超明等16人，鑒於臺灣農村環境及農產業，需要政府之協助，持續進行再生活化與轉型，以因應經濟環境之變化並使臺灣農業能永續生存。爰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使農村再生基金，能成為長期挹注農村與農產業發展之重要資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68","law_name":"農村再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3168:03168:2010-07-14-制定:3","說明":"一、因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n\n二、爰提案修正本條文部分文字。","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n\n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n\n二、受贈收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其他收入。\n\n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n\n二、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n\n三、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n\n四、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n\n五、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n\n六、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相關支出。\n\n七、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n\n八、管理及總務支出。\n\n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law_content_id":"03168:03168:2010-07-14-制定:8","說明":"一、因農村再生基金至113年2月底，將僅剩497億元，然農村與農產業之再生與轉型活化，是需長期持續進行，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各項措施計畫之需求，固定編列預算撥入。\n\n二、爰提案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第二款部分文字。","修正":"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n\n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n\n二、受贈收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其他收入。\n\n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n\n二、辦理農村活化再生及農產業轉型升級之政策方針措施、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n\n三、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n\n四、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n\n五、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n\n六、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相關支出。\n七、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n\n八、管理及總務支出。\n\n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first_time":"2024-06-28","last_time":"2024-07-0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8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