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8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0/LCEWA01_110120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0/LCEWA01_110120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超明","蘇清泉","林沛祥"],"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陳菁徽","楊瓊瓔","翁曉玲","陳雪生","呂玉玲","廖先翔","顏寬恒","馬文君","邱鎮軍","黃仁","羅廷瑋","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0","laws":["01148"],"mtime":"2024-07-10T21:44: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8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870","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蘇清泉、林沛祥等16人，鑒於我國未婚勞工比例逐年成長，被保險人於死亡後，若無直系親屬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剩餘之年金給付差額將全數充公，變相懲罰未婚勞工。倘同樣情形發生於適用公保之被保險人，待遇卻大不相同，明顯有失衡平。為保障勞工及家屬之權益，應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以符社會公平原則，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其直系親屬得請領遺屬年金，惟孫子女及兄弟姊妹須受被保險人扶養。然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並無此限制，導致同為社會保險，卻不同規範之情，勞工保險條例現行之規定，等同懲罰未婚勞工。\n二、為衡平勞保被保險人之權益，避免未婚勞工死亡後，其遺屬因資格不符，年金遭到充公，爰刪除孫子女及兄弟姊妹須受扶養之規定。又新增若未婚勞工無符合規定之法定受益人，得於生前立遺囑指定，期使勞工權益保障更臻完備。","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一、鑒於未婚勞工日漸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應採取較彈性做法，以符合國情，確保未婚勞工之權益。\n\n二、爰刪除第一項中，有關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其兄弟姊妹、孫子女須受扶養，始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以免未婚勞工死亡後，因無符合規定之遺屬，使遺屬年金遭致充公，影響被保險人權益。\n\n三、另未婚勞工若無符合第一項之法定受益人，得於生前立遺囑指定，爰增訂第三項，期使勞工權益保障更臻完備。","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若無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受益人時，由被保險人生前立遺囑指定之。\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first_time":"2024-06-28","last_time":"2024-07-0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8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