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879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75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49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4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0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9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2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8740000"}],"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顏寬恒","林沛祥","羅廷瑋","陳超明","謝龍介","蘇清泉"],"連署人":["馬文君","林德福","黃仁","翁曉玲","牛煦庭","邱鎮軍","黃建賓","黃健豪","陳菁徽","邱若華","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0","laws":["01949"],"mtime":"2024-08-02T08:46: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87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5879","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沛祥、羅廷瑋、陳超明、謝龍介、蘇清泉等17人，鑒於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基石，且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已於今年5月19日落日，考量中小企業人才需求及國內就業人口結構，且納入45歲員工亦能享有租稅優惠，並把減除率提高一體適用的150%，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與當今國際經濟情勢顯有出入，為鼓勵中小企業於國內經濟不景氣時，擴大投資規模，且創造就業及調高基層員工薪資，並享有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爰提出修正草案。\n二、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資料顯示，法國是最早進入高齡化社會的國家，日本是最早列為超高齡社會的國家，我國內政部亦預估臺灣將於2025年正式邁入超高齡化社會，惟我國從高齡社會到超高齡社會的進程速度是世界之最，反映出我國人口老化速度的嚴重程度。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顯示臺灣於2021年早已呈現「人口負成長」，出生人數少於死亡人數，而此原因與國人平均壽命延長以及晚婚、不婚等現象密不可分。\n三、面對臺灣人口結構明顯的改變，政府亦推動各項相關政策來因應高齡社會所帶來的人口老化、退休潮、老人安養、勞動力減少與少子化等衝擊；然內政部統計我國工作年齡人口不僅逐年減少，且漸呈高齡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結果，45-64歲占工作年齡人口比重預估由2022年之43%，上升至2070年之49%，遂擬將本條員工年齡修訂增加僱用45歲以上人口者亦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藉此增加中小企業僱用中高齡者之意願。","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5-12-18-修正:45","說明":"一、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資料顯示，法國是最早進入高齡化社會的國家，日本是最早列為超高齡社會的國家，我國內政部亦預估臺灣將於2025年正式邁入超高齡化社會，惟我國從高齡社會到超高齡社會的進程速度是世界之最，反映出我國人口老化速度的嚴重程度。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顯示臺灣於2021年早已呈現「人口負成長」，出生人數少於死亡人數，而此原因與國人平均壽命延長以及晚婚、不婚等現象密不可分。\n\n二、面對臺灣人口結構明顯的改變，政府亦推動各項相關政策來因應高齡社會所帶來的人口老化、退休潮、老人安養、勞動力減少與少子化等衝擊；然內政部統計我國工作年齡人口不僅逐年減少，且漸呈高齡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結果，45-64歲占工作年齡人口比重預估由2022年之43%，上升至2070年之49%，遂擬將本條員工年齡修訂增加僱用45歲以上人口者亦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藉此增加中小企業僱用中高齡者之意願。","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或四十五歲以上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first_time":"2024-06-28","last_time":"2024-07-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8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