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89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0/LCEWA01_110120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0/LCEWA01_110120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301451/11323014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7-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109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61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5人「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540000"}],"議案名稱":"「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0","laws":["01792"],"mtime":"2024-07-10T21:45:34+08:00","提案人":["林俊憲","莊瑞雄","林月琴"],"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892號","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莊瑞雄、林月琴等18人，鑒於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關輔導人力檢討年限已達，且24歲以下族群自傷情形嚴重，現有輔導人力恐無法給予所有學生心理資源，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邱議瑩","王美惠","徐富癸","陳俊宇","陳冠廷","王世堅","蔡易餘","黃捷","沈伯洋","林楚茵","李柏毅","陳秀寳","羅美玲","鍾佳濱","陳培瑜"],"對照表":[{"law_id":"01792","law_name":"學生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law_content_id":"01792:01792:2014-10-28-制定:11","說明":"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下稱專任專輔人員）之配置，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爰此，今年113年已達檢討年限，修正本條。\n\n二、修正第一項：\n\n(一)因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級學校對專輔人員需求增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不應視實際需要才設置專輔人員，而應直接要求設置專任專輔人員，以回應學生所需。\n\n(二)原班級數達55班方置一專任專輔人員之規定，相當於每一位專任專輔人員負責約1,650位學生，明顯負擔過重，爰調降班級數為40班，俾減緩專輔人員壓力。\n\n(三)現行條文「義務輔導人員」無資格、進用方式或人數等規範，爰刪除之。\n\n三、修正第二項：\n\n(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總數、學生總數及特殊情況配置，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計算之。\n\n(二)依教育部統計，112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專任專輔人員與學生數比，約為1：3450，導致身兼數校且負責學生數眾之專任輔導人員需四處奔波，爰調降校數為15校置一名專任專輔人員。\n\n(三)為因應少子女化學生人數下降現況，爰增列第二款學生總數除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實務需求於一定範圍內公告四千五百至五千之學生基數，俾合理計算應配置之專輔人員人數。\n\n四、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情況，如輔導案量、地理區域等因素（學校所處學區社經條件或鄰近安置機構等特殊情況；部分縣市地理幅員狹長或因離島因素人口分散等），給予外加員額，平衡區域發展。在考量人事成本及合宜員額下，以外加百分之六之員額處理前開特殊情況。\n\n五、現行第三項移列，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專輔人員由主管機關統籌調派。又為因應部分主管機關所轄學校幅員較大或因地制宜執行學生輔導工作需求，需以設置分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彈性方式配置輔導人員，以便就近調派，即時提供鄰近區域學校輔導資源服務，爰增列主管機關得委由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在學校聘任之，修正第四項，以協助主管機關處理人員差勤管理及聘用相關事宜。\n\n六、依衛生福利部統計，109-111年全國年齡分層自殺死亡人數中，15-24歲自殺死亡人數由239人上升至264人；且依教育部統計，顯見青少年及大專院校生自殺死亡情形嚴重。礙於大專院校所聘專輔人員嚴重不足，107年教育部曾執行「校園輔導工作評鑑」，卻有54%大學未通過，主因為人力匱乏，而實務上常有學生無法立即尋求心理輔導服務，故應檢討設置專輔人員之諮商心理師與學生師生比。參酌世界先進國家大專院校該師生比，美國為1：1000，澳洲為1：850，爰修正第六項，將現行師生比1：1200調降為1：900，俾使大專院校增設專輔人員，盡可能回應學生需求。","修正":"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兼任輔導人員若干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n\n中央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加總計算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數額：\n一、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總數合計十五校以下者，置一人，十五校至三十校者，置二人，三十校以上者以此類推。\n\n二、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總數，除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四千五百至五千之基數。\n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案量、地理區域等特殊情況，在不超過前項各款加總計算之全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編制總數百分之六範圍內，外加特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數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n依第一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統籌調派，並得委由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在學校聘任之。\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九百人以下者，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九百人者，以每滿九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九百人而餘數達四百五十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n\n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雖本條已規定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四條內，惟置於法規命令位階恐無法令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重視。由於實務上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專輔教師專業進修及培訓課程不一，所訂之督導方式也有迥異，甚至專輔教師研習時數是否符合本法規範，亦無審查機制。故為提升專業輔導人員的實務能力，應落實專業督導制度，爰新增本條，提升其原有法位階，以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確實設置督導人員及督導機制。","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每七人至多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但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總數未滿七人者，得視實際需要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n\n前項督導人員之資格及年資採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據教育部統計，112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總數為2,339,282人，同年度全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下稱專任專輔人員）總額為678人，平均每3,450位學生才有一名專任專輔人員；參考美國學校諮商協會建議（American School Counseling Association），最佳師生比應為1：250，與我國現行師生比迥異。因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級學校對專輔人員需求增加，且為降低專任專輔人員壓力，爰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置專任專輔人員，並調降班級數門檻為40班、校數門檻為15校，另依學生總額、地區特殊性得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增聘專任專輔人員，俾使大校增加輔導人力，並解決現行小校因門檻無法聘任之問題，同時使偏遠地區或地形特殊之縣市得增加人力，減緩專任專輔人員四處奔波之勞累。（修正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n二、111年大專院校學生數為1,140,089人，同年度大專院校配置專任專輔人員共821名，師生比約為1：1389，相較美國為1：1000、澳洲為1：850，我國明顯輔導人力負擔過重；且109-111年15-24歲之自殺死亡人數、自殺通報人數遞增，顯見青少年、大專院校生自傷情形嚴重，亟待充足心理資源協助，爰調整大專院校輔導人員人力比。（修正第十一條第六項）\n三、由於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專輔教師專業進修及培訓課程不一，所訂之督導方式也有差異，落實專業督導制度，應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法位階，以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重視，爰增訂有關專輔人員之督導人員規定。（新增第十一條之一）","提案編號":"20委11005892","first_time":"2024-06-28","last_time":"2024-07-1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89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