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8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0/LCEWA01_110120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0/LCEWA01_110120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范雲等21人、委員王美惠等23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牛煦庭等22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765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56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1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3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9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2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2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960000"}],"議案名稱":"「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0","laws":["01178"],"mtime":"2024-11-21T15:25:25+08:00","提案人":["黃捷","陳冠廷","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895號","案由":"本院委員黃捷、陳冠廷、蔡易餘、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有鑑於近年歷次重大消防事件，均造成多名消防人員殉職，為保障消防人員執行勤務過程之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同時考量消防人員具公務員身分而無法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實有增訂專章以完善消防人員之安全衛生體系之必要，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俊宇","王美惠","王正旭","吳思瑤","張宏陸","鍾佳濱","洪申翰","羅美玲","陳秀寳","林楚茵","沈伯洋","張雅琳"],"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23-05-30-修正:2","說明":"為強化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故增訂相關文字，列為立法目的之一。","修正":"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並防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特制定本法。"},{"現行":"","說明":"一、章名新增。\n\n二、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增訂本章，規範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與衛生之預防及保護相關內容，並確保各級消防機關據以落實執行。","修正":"第三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責執行之勤務，可能對其生命、身體及健康造成之危害，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相關領域人員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n\n三、諮詢會為獲知第一線救災人員實務意見，其公務人員協會代表，應優先推派消防基層人員，以提供貼近救災現場需求之建議。\n\n四、為落實性別主流化，確保諮詢會運作過程得以保障多元性別觀點，故明定第二項。\n\n五、第三項明定諮詢會應提供建議之事項。","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聘請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n\n前項諮詢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諮詢會應就消防人員之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n\n第一項諮詢會，其組成、任務、委員之資格條件、聘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確保諮詢會就職安事項提出之各項建議得以在各級消防機關落實執行，故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設置安全衛生專責單位，以辦理職安相關事宜。且考量金門縣及連江縣等消防機關組織較小，故明定預算員額數未滿兩百人之消防機關，得以不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僅設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即可。\n\n三、第二項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執行必要之安全衛生事項。\n\n四、第三項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公告其建置的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執行的安全衛生事項。","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二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n\n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下列事項：\n\n一、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n\n二、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n\n前項各款事項，各級消防機關應公告周知所屬消防人員。"},{"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成員應至少有一人為消防基層人員。","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三　各級消防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其成員應至少有一人為消防基層人員。"},{"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陳報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或執行成效。\n\n三、明定若消防人員因工作場所或職業上之原因，而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各級消防機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即時通報，並陳報其調查記錄。","修正":"第二十五條之四　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成效。\n\n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狀況，即時通報並作成事故調查紀錄。"},{"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由團體、機關（構）或學校查核各級消防機關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運作情形，定公告查核結果。\n\n三、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查核結果，針對績效良好或不佳者，給予獎勵、公開表揚，或令其改善及提出懲處建議。","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五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機關（構）及學校，得查核各級消防機關之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情形，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核結果。\n\n前項查核結果，績效良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與公開表揚；執行不力者，得令其改善及提出懲處建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消防人員因工作內容特殊，執勤時多暴露於有危害安全衛生之高風險環境，為確保消防人員健康，依照其身心狀況適時調整工作內容，故第一項明定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其所屬消防人員，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必要時亦得以實施臨時健康檢查。\n\n三、為保障消防人員身心狀況，第二項明定消防人員有接受健康檢查之義務。\n\n四、第三項明定實施健康檢查之各項規定。\n\n五、第四項明定消防人員健康檢查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第二十五條之六　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應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其檢查之項目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衛生、環保等相關機關定之。\n\n前項健康檢查，消防人員有接受之義務。\n\n第一項健康檢查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為之；健康檢查紀錄應由各級消防機關予以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臨時健康檢查時，各級消防機關應提供救災作業經歷資料予醫院。\n\n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與其職務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且消防人員有接受之義務。\n\n三、第二項明定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之各項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七　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施以其職務與預防災變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消防人員有接受之義務。\n\n前項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符合人性尊嚴，爰參考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明定第一項。\n\n三、為提升母性健康，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第二項。","修正":"第二十五條之八　各級消防機關應考量消防人員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因素之特殊需要，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n\n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女性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二年之消防人員，除應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外，並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勤務調整或必要之健康保護措施。"},{"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確保各級消防機關有充足預算及資源執行安全衛生事項，故明定各級政府應優先編列安全衛生相關預算。","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九　各級政府辦理消防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康檢查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現行":"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00-06-20-修正:33","說明":"一、配合法制體例，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n二、為提升參加義勇消防組織人員協勤安全衛生保障，增訂第三項，明定參加義勇消防組織人員得準用第三章之部分規範。","修正":"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n\n參加第一項義勇消防組織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事項，得準用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之四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確保各級消防機關設置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人力，並執行法定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明定未執行之罰則。","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二　各級消防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置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人員。\n\n二、未依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說明":"一、修正第一條，增訂防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為本法之立法目的。\n二、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增訂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之組成及負責事項。\n三、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二，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設置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人員，其執行相關事項應公告周知。\n四、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三，明定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小組之組成規定。\n五、修正第二十五條之四，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及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n六、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五，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查核各級消防機關訂定之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情形，並得予獎勵或懲處建議。\n七、修正第二十五條之六，明定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或臨時健康檢查之規定。\n八、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七，明定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之規定。\n九、修正第二十五條之八，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提供所屬消防人員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之規定。\n十、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九，明定各級政府辦理消防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健康檢查等事項，應優先編列預算。\n十一、修正第二十八條，明定關於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之準用安全衛生防護事項規定。\n十二、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二，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未設置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人員、未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未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之罰則。","提案編號":"20委11005895","first_time":"2024-06-28","last_time":"2024-11-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8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