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89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0/LCEWA01_110120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0/LCEWA01_110120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范雲等21人、委員王美惠等23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牛煦庭等22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765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56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1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3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9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2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2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960000"}],"議案名稱":"「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0","laws":["01178"],"mtime":"2024-11-21T15:25:22+08:00","提案人":["張宏陸","吳琪銘","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896號","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吳琪銘、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6人，鑒於屏東明揚大火、桃園敬鵬大火等事件，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亦屬工廠以外，危害風險較高之場所，大幅影響消防機關搶救災害之策略擬定、消防人員與國人之安全。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舉發違法態樣之主體、落實消防資訊權、提高不法之罰鍰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蘇巧慧","林淑芬","黃捷","黃秀芳","邱議瑩","陳冠廷","李柏毅","吳沛憶","沈伯洋","李昆澤","賴瑞隆","林宜瑾","何欣純","陳素月","陳瑩","蔡易餘","陳秀寳","林楚茵","陳俊宇","李坤城","洪申翰","徐富癸"],"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n\n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n\n職務涉及第一項所定場所之行為人，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違反前二項之行為。\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n\n第三項舉發人之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n\n第三項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n\n前項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18","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n\n二、鑒於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與是類場域工作者及周遭關係人之安全息息相關，為降低危害風險、避免場域之不安全性，是類場域工作者應均有舉發違法樣態之權利。原僅規定「行為人」為舉發主體，範圍侷限，爰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第三項之「行為人」擴大範圍至「工作者」，俾利共同維護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域安定性，保障國人安全。\n\n三、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四項明列「減薪」之不利處分態樣，明確維護舉發人之權利。\n\n四、舉發人舉發之內容，若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依現行條文第六項，並非強制提充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予舉發人，恐不利於工作者舉發違法態樣。為提升檢舉可能性，保障國人安全，參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得」修正為「應」，強制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鼓勵檢舉不法。\n\n五、第四項及第七項未修正。","修正":"第十五條　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n\n前項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n\n職務涉及第一項所定場所之工作者，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違反前二項之行為。\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舉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n\n第三項舉發人之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n\n第三項舉發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n\n前項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n\n二、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31","說明":"一、化學品之存在，將大幅影響事前預防火災或事後搶救災害之機率與效率，不確定性高，不利維護公共安全，有違本法第一條立法目的。故除工廠外，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亦屬風險較高之場所，為最大提升化學品控管及災害搶救之策略擬定，爰於本條第一項序文新增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亦依下列第一、二款辦理。至倉庫之認定則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中，C-2類組之1.倉庫（倉儲場），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所定按倉庫用途分類者；儲存場所則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室內儲存場所為限，併予說明。\n\n二、鑒於屏東明揚大火、桃園敬鵬大火事件，消防機關若於搶救災害時，得第一手獲得災害現場化學品種類、位置平面配置圖等搶救必要資訊，有助於制定較有效且無害之救災策略，故於第一項第一款賦予管理權人「平時備置」搶救必要資訊之義務，並於火災發生時，須立即提供。另增訂第二項，須將上開資訊定期上傳網路平台，以落實消防資訊權。環境部現有「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提供廠場座標、化學品及危險物品基本資料等相關資訊，由於平台未來恐將改名或有其他變動，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上傳事項另以辦法定之。\n\n三、為使第一項第二款規範更臻明確，爰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平時備置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於火災發生時立即提供消防指揮人員該等資訊。\n\n二、火災發生時，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n\n前項第一款之必要資訊，應定期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其上傳時程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使消防機關進行救災時，能於第一時間知悉救災現場之危害風險，以作為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行動方案之規劃、熱區、暖區、冷區等管制區域之劃分、指揮管理系統之建立及請求支援等判斷之參考，爰增訂本條。\n\n三、於第一項賦予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並即時更新之義務。第一項所定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範圍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說明一，併予說明。\n\n四、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及危害風險標示板有關之事項。","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二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即時更新。\n\n前項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61","說明":"一、配合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規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文字，並為督促管理權人落實消防資訊權，俾利搶救災害之進度、減少國人生命之危害，故於第一項、第二項提高管理權人違反義務或有虛偽不實提供資訊時之罰鍰。\n\n二、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爰增訂第三項規定違反者之處罰。","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場所之管理權人平時未備置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或搶救必要資訊，或於火災發生時未立即提供消防指揮人員該等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場所之管理權人於火災發生時，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n\n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場所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違反該項規定未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或危害風險有變動時未即時更新；或設置標示板違反同條第二項公告有關等級、內容、顏色、大小或設置位置之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說明":"一、鑒於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與是類場域工作者及周遭關係人之安全息息相關，為降低危害風險，將舉發主體由「行為人」擴大為「工作者」，俾利共同維護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域安定性，保障國人安全。並為提升檢舉可能性，參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應將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鼓勵檢舉不法。（修正條文第十五條）\n二、除工廠外，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亦屬風險較高之場所，為最大提升化學品控管及災害搶救之策略擬定，爰於本條第一項序文新增工廠以外，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落實消防資訊權之義務。另鑒於屏東明揚大火、桃園敬鵬大火事件，消防機關若於搶救災害時，得第一手獲得災害現場搶救必要資訊，將有助於制定較有效且無害之救災策略，故於第一項第一款賦予管理權人「平時備置」搶救必要資訊之義務。另增訂第二項，須將上開資訊定期上傳網路平台，以落實消防資訊權。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上傳事項另以辦法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n三、賦予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並即時更新之義務。並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及危害風險標示板有關之事項。（增訂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n四、配合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規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文字，並為督促管理權人落實消防資訊權，俾利搶救災害之進度、減少國人生命之危害，故於第一項、第二項提高管理權人違反義務或有虛偽不實提供資訊時之罰鍰。又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增訂第三項，規定違反者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一）","提案編號":"20委11005896","first_time":"2024-06-28","last_time":"2024-11-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89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