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92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0/LCEWA01_110120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0/LCEWA01_110120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870/113400187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會期":"11-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6-28","2024-07-02"],"會議代碼":"院會-11-1-2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范雲等21人、委員王美惠等23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牛煦庭等22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765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56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1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3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2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2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960000"}],"議案名稱":"「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0","laws":["01178"],"mtime":"2024-11-21T15:25:19+08:00","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923號","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有鑒於歷次大火時有消防人員因救災致傷或殉職之憾事，顯見本國法令應強化對消防及義勇警消防人員之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之保障，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勞工之保障，於本法增訂衛生安全專章，並修訂立法目的及部分條文，以全面落實對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之防護，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徐富癸","李柏毅","林宜瑾","洪申翰","吳秉叡","陳瑩","林月琴","吳沛憶","陳培瑜","范雲","張雅琳","陳秀寳","郭昱晴","沈發惠","陳俊宇","張宏陸","林楚茵"],"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23-05-30-修正:2","說明":"增訂本法立法目的，強化對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修正":"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並防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n\n二、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9-10-29-修正:31","說明":"增訂存有化學品之實驗室、倉庫及儲存場所等潛在風險較高之場所，於火災時，管理權人應負有提供必要救災資訊等義務。","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實驗室、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平時備置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於火災發生時立即提供消防指揮人員該等資訊。\n\n二、火災發生時，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使消防人員前條規定場所救災時，能於第一時間瞭解其風險，並做為執行搶救行動方案之規劃、區域劃分及指揮管理系統之建立，爰增訂本條規定。","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二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實驗室、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即時更新。\n\n前項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說明":"一、章名新增。\n\n二、為避免消防人員於執勤時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針對消防工作之特性，加強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與衛生之預防及保護，並確保各級消防機關落實執行，爰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以配合本法立法目的之修正。\n\n三、消防人員屬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對象，爰關於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相關規定。","修正":"第三章　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相關人員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n\n三、為落實區域平衡，考量不同地區之需求，以及性別平等政策，納入多元性別觀點，爰為第二項規定。\n\n四、第三項規定諮詢會以增進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保障，減少職業危害及事故之發生為核心任務。\n\n五、第四項規定有關第一項諮詢會之組成、任務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遴聘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消防人員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n\n諮詢會應由不同地區成員組成，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諮詢會應就消防人員之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n\n諮詢會之組成、任務、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規定各級消防機關應於組織編制內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辦理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防護相關事宜，以確保諮詢會建議事項得落實辦理。\n\n三、第二項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之事項。\n\n四、第三項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周知前項事項，以利消防人員知悉職務安全衛生相關制度及規定，保障其工作安全。","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二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但預算員額數未滿二百人者，得僅置安全衛生專責人員。\n\n各級消防機關應執行下列事項：\n\n一、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n\n二、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n\n各級消防機關應將前項各款事項公告周知所屬消防人員。"},{"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各級消防機關之安全及衛生小組，應至少有一名消防基層人員。","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三　各級消防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成員，應至少有一人為消防基層人員。"},{"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明定各及消防機關應就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等措施之建置及消防人員因公引發之傷亡級失能事故，定期提出評估統計數據及調查紀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第二十五條之四　各級消防機關應定期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一、定期統計及評估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等措施之建置成效。\n\n二、消防人員因其工作場所、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發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事故，即時通報並作成調查紀錄。"},{"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得就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辦理查核並公告結果。\n\n三、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查核結果，依各及消防機關之績效辦理獎勵表揚，並得令執行不力者改善及提出懲處建議。","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五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機關（構）及學校，得查核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情形，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核結果。\n\n前項查核結果，績效良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及公開表揚；執行不力者，得令其改善及提出懲處建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消防人員之職務特性及工作環境具高度風險，並對其身心健康影響極大，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為第一項規定。\n\n三、第二項明定消防人員有接受健康檢查之義務。\n\n四、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規定實施健康檢查之單位、各級消防機關應負之義務。。\n\n五、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為第四項規定，以落實消防人員健康保障措施之監督及制定與消防人員職務相關疾病預防政策之需要。","修正":"第二十五條之六　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應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其檢查之項目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衛生、環保等相關機關定之。\n\n消防人員有接受前項健康檢查之義務。\n\n第一項健康檢查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為之；健康檢查紀錄應由各級消防機關予以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臨時健康檢查時，各級消防機關應提供救災作業經歷資料予醫院。\n\n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與其職務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辦理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消防人員亦應配合參與。\n\n三、第二項規定有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規則規範。","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七　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施以執行職務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消防人員有接受之義務。\n\n前項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考量消防人員個人身心因素之特殊需求，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級措施，以維護人性尊嚴。","修正":"第二十五條之八　各級消防機關應考量消防人員性別、年齡、身心障礙、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二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消防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康檢查等事項，應優先編列優算支應，以確保各級消防機關有充足經費及資源。","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九　各級政府辦理消防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康檢查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現行":"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00-06-20-修正:3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將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義勇警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之相關辦法，納入安全防護設備等其他相關事項，以降低義勇警消服勤過程之風險及傷害。\n\n二、諸多陳情反映，義勇警消防組織人員裝備器材有嚴重不足，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其設備器材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優先補助。\n\n三、增訂第三項，明定義勇消防組織人員得準用第三章部分規定。","修正":"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優先補助之。\n\n參加第一項義勇消防組織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事項，得準用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之四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確保各級消防機關落實本法規定，設置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並提供消防人員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及措施，爰增訂本條。","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二　各級消防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n\n二、未依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未依同條項第二款規定，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說明":"一、增訂防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為立法目的（第一條）\n二、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實驗室及儲存場所於火災發生時，管理權人須立即提供相關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並增訂是類場所及工廠平時備置資訊之義務。（第二十一條之一）\n三、增訂工廠及存有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應設置危害性化學品之風險標示版，提供救災人員搶救之危害風險辨識。（第二十一條之二）\n四、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之組成及任務。（第二十五條之一）\n五、各級消防機關依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成員，應至少有一人為消防基層人員。（第二十五條之三）\n六、各級消防機關應定期辦理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第二十五條之四）\n七、中央主管機關得查核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情形，並得予獎勵或提出懲處建議。（第二十五條之五）\n八、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保存相關健康檢查紀錄、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及通報健康檢查結果。（第二十五條之六）\n九、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第二十五條之七）\n十、各級消防機關應考量消防人員個人身心因素之特殊需要，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第二十五條之八）\n十一、各級政府辦理消防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康檢查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第二十五條之九）\n十二、增訂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人員得準用部分安全衛生防護事項規定，其裝備器材所需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優先補助。（第二十八條）\n十三、增訂各級消防機關未依規定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未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之罰責。（第四十三條之二）","提案編號":"20委11005923","first_time":"2024-06-28","last_time":"2024-11-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92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