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97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1/LCEWA01_110121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1/LCEWA01_110121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欣純","陳亭妃"],"連署人":["賴惠員","蔡易餘","王美惠","王正旭","陳素月","蔡其昌","鍾佳濱","徐富癸","陳秀寳","李坤城","陳冠廷","羅美玲","陳培瑜","陳俊宇","吳秉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1","laws":["03623"],"mtime":"2024-08-02T08:47: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973號","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陳亭妃等17人，為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環，於國民符合給付條件時，依其當時法定給付標準提領一次金、或定期年金給付。其中，請領「定期年金給付」相關法定條件，大多訂有「年齡」與「年資」限制，並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且日前媒體報導，臺中一位2月29日出生已年滿60歲，申請提前退休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但勞保局以她滿65歲當年沒有2月29日為由，回推5年計算，要3月1日才符合申請資格，導致民眾少了1個月的年金，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年齡資格計算方式，回歸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與精神，採對人民權益最有利之認定方式為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n\n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n\n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n\n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n\n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6-11-01-修正:28","說明":"一、新增第五項。\n\n二、本於保障民眾權益原則，各條有關各項社會保險年齡資格計算方式，應回歸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與精神，採對人民權益最有利之認定方式為宜，特擬具相關修正條文，以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修正":"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n\n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n\n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n\n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n\n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n\n本條之年齡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first_time":"2024-07-05","last_time":"2024-07-09","提案編號":"20委1100597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9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