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97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1/LCEWA01_11012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1/LCEWA01_11012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欣純","陳亭妃"],"連署人":["王美惠","鍾佳濱","賴惠員","王正旭","徐富癸","羅美玲","陳素月","陳秀寳","陳培瑜","蔡易餘","李坤城","陳俊宇","蔡其昌","陳冠廷","吳秉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1","laws":["01448"],"mtime":"2024-08-02T08:47: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975號","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陳亭妃等17人，為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環，於國民符合給付條件時，依其當時法定給付標準提領一次金、或定期年金給付。其中，請領「定期年金給付」相關法定條件，大多訂有「年齡」與「年資」限制，並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且日前媒體報導，臺中一位2月29日出生已年滿60歲，申請提前退休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但勞保局以她滿65歲當年沒有2月29日為由，回推5年計算，要3月1日才符合申請資格，導致民眾少了1個月的年金，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年齡資格計算方式，回歸民法第124條第一項之規定與精神，採對人民權益最有利之認定方式為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依下列規定服預備役：\n\n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n\n二、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n\n三、已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或服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屆滿除役年齡者，服第三預備役。","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18-06-20-全文修正:14","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本於保障民眾權益原則，各條有關各項社會保險年齡資格計算方式，應回歸民法第124條第一項之規定與精神，採對人民權益最有利之認定方式為宜，特擬具相關修正條文，以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修正":"第十二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依下列規定服預備役：\n\n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n\n二、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n\n三、已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或服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屆滿除役年齡者，服第三預備役。\n\n前項第三款之年齡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現行":"第二十三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如下：\n\n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n\n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n\n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n\n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前項各款所稱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但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後退除者為限。","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18-06-20-全文修正:27","說明":"新增第三項。","修正":"第二十三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如下：\n\n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n\n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n\n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n\n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前項各款所稱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但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後退除者為限。\n\n第一項第二款之年齡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first_time":"2024-07-05","last_time":"2024-07-09","提案編號":"20委1100597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97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