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97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1/LCEWA01_110121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1/LCEWA01_110121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欣純","陳亭妃"],"連署人":["王美惠","鍾佳濱","陳秀寳","賴惠員","王正旭","徐富癸","羅美玲","陳素月","陳培瑜","蔡易餘","李坤城","陳俊宇","蔡其昌","陳冠廷","吳秉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1","laws":["02049"],"mtime":"2024-08-02T08:47: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976號","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陳亭妃等17人，為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環，於國民符合給付條件時，依其當時法定給付標準提領一次金、或定期年金給付。其中，請領「定期年金給付」相關法定條件，大多訂有「年齡」與「年資」限制，並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且日前媒體報導，臺中一位2月29日出生已年滿60歲，申請提前退休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但勞保局以她滿65歲當年沒有2月29日為由，回推5年計算，要3月1日才符合申請資格，導致民眾少了1個月的年金，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爰擬具「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年齡資格計算方式，回歸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與精神，採對人民權益最有利之認定方式為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49","law_name":"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郵電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n\n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n\n二、任職滿二十五年。\n\n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law_content_id":"02049:02049:2003-01-14-制定:5","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本於保障民眾權益原則，各條有關各項社會保險年齡資格計算方式，應回歸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與精神，採對人民權益最有利之認定方式為宜，特擬具相關修正條文，以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修正":"第五條　郵電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n\n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n\n二、任職滿二十五年。\n\n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n\n本條之年齡計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first_time":"2024-07-05","last_time":"2024-07-09","提案編號":"20委1100597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9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