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9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1/LCEWA01_110121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1/LCEWA01_110121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菁徽","黃健豪","羅廷瑋","廖偉翔","林沛祥"],"連署人":["邱鎮軍","林思銘","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黃仁","柯志恩","洪孟楷","廖先翔","林倩綺","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1","laws":["01721"],"mtime":"2024-08-02T08:47: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994號","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黃健豪、羅廷瑋、廖偉翔、林沛祥等16人，鑑於我國私立學校面臨少子化衝擊，招生不足，資源稀少，導致多所私立學校關門、退場或轉型。大量私立學校退場影響學生就學及教職員工生計，除政府應積極介入輔導，亦應引入私部門力量以提供支持。現行對公立學校之捐贈，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惟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僅能部分抵稅，大大降低私部門捐款的誘因，恐使私校資源不足之頹勢雪上加霜，為了實現對公私學校捐贈抵稅額之公平，並加強對興學基金會的財務監管，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73","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二項，為衡平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業事業大額捐款之意願，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皆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併同刪除第二項各款及第三項。\n\n二、第四項修正移列為第三項。為衡平公私立學校抵稅適用差異，提高捐款之意願，個人及營業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作為列舉課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外，該捐款亦須受政府之監督，爰修正增列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包括「監督」事項。","修正":"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管理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說明":"一、我國教育環境正受少子化衝擊，根據教育部資料，112學年大專院校學生數為109萬4,289人，較101學年減少26.1萬人。預估117學年大專新生將降至15.7萬人，少掉8萬名大一新生。90年代大量設立的私校，許多因經營不善、資源不足而面臨退場或轉型。\n二、112年大學分發入學總招生4萬2,479人，缺額6,464人，為近5年次高。4所私立大學缺額達75%，29所大學出現缺額，112年教育部公布私校退場名單，共18間停辦、11間專案輔導。今年7月底已有4所大專校院準備退場，預估未來將有50所私立高中職、40所大專院校面臨轉型或退場，影響千名以上學子及教師權益。\n三、根據現行對公立學校之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捐款給公立學校無論個人或是營利事業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惟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者，僅能按個人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25%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四、相比多數公立學校，私校受少子化浪潮導致資源不足的情勢更顯嚴峻，政府所能提供的協助如杯水車薪，若捐贈私校的抵稅規定又不如公立學校，誘因不足將使私校資源亦發稀薄，形成倒閉或退場的惡性循環，影響學子與教師權益甚鉅。為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業事業大額捐款之意願，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之監管功能，爰修正本法第六十二條，藉由抵稅優惠，引導捐助者透過興學基金會捐贈給私立學校，協助私立學校籌措更多財源，以健全學校及教育環境之發展，並提供學子更為優良之學習環境。","first_time":"2024-07-05","last_time":"2024-07-09","提案編號":"20委1100599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9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