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99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1/LCEWA01_11012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1/LCEWA01_11012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菁徽","黃健豪","羅廷瑋","廖偉翔"],"連署人":["吳宗憲","邱鎮軍","林德福","黃仁","賴士葆","林倩綺","林沛祥","柯志恩","魯明哲","涂權吉","洪孟楷","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1","laws":["03631"],"mtime":"2024-08-02T08:47: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997號","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黃健豪、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危機，為減少家庭的育兒經濟和時間壓力，現行法規提供受僱者於子女滿三歲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提供津貼。然而，現有育嬰假制度因申請期間須不少於六個月，最少也不得低於三十日，屢遭詬病在育兒突發狀況時無法使用，不符實際需求。為進一步協助家長平衡工作與家庭責任，參考瑞典立法例，規定受僱者於子女滿八歲前可彈性申請「親職假」，並同步修正就業保險法，提供親職假津貼，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期能真正支持和鼓勵家庭，改善我國低生育率，並落實職場和家庭內性別平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4","說明":"增列親職假津貼為本條保險給付種類之一。","修正":"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六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六、親職假津貼。\n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根據各項性別勞動統計數據，我國女性勞參率確實因婚育過程而下降，去年已有三十三萬名婦女因生育、照顧家庭等因素兒退出職場，然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缺乏彈性。無法滿足家長兼顧家庭及工作之需求。爰此，參酌瑞典兒童照顧制度，新增親職假，供家長除留職停薪假以外，亦可選擇較具彈性之親職假。本法為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之一之修正，增訂第一項第五款親職假津貼。","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五、親職假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八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親職假。\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國小階段以下之兒童並非全天候上課，且幼兒常因疾病等因素，需父母請假照顧，為考量父母兼顧工作及育兒之需求，參酌瑞典親職假制度之彈性，配合新增親職假津貼之規定。\n\n三、參酌本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為考量親職假津貼提供被保險人所得損失之補償，所領取之津貼金額不因照顧子女多寡而有所不同，增訂第二項規定。\n\n四、參酌本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三項，育嬰留職停薪假津貼之規定，明定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亦得請領親職假津貼，以完善育兒及收養之環境。","修正":"第十九條之三　親職假津貼，以被保險人親職假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請親職假期間，按其實際請領時數計算，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發給津貼之期間，應與第十九條之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期間合併計算。\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前項規定請領親職假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說明":"一、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於民國96年修正後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受僱者申請育嬰假時，可依《就業保險法》請領育嬰留職津貼。然而，現行育嬰假制度未能全面覆蓋需要照顧的年齡層，且缺乏彈性，無法滿足家長在面臨臨時或突發狀況時的需求。家長多希望能有較具彈性的假別，以便靈活應對孩子的照顧問題，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的平衡。\n二、育嬰假制度過於僵化，造成工作場域與家庭中的性別不平等，母親往往成為主要育兒責任者。根據就業保險統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男性不及3成，7成以上為女性，這加劇了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缺乏彈性的育嬰假對母親的職業生涯影響尤為明顯。\n三、歐盟於2019年6月13日通過工作與生活平衡指令，規定會員國需在3年內將該指令納入國內法。此指令旨在保障人民，特別是父母和照護者，能平衡工作與生活。指令設立了陪產假、育嬰假和看護假的最低標準，並包括彈性工作安排，允許有8歲以下子女的在職父母和照護者減少工作時間、彈性工作時間和彈性工作地點，尤其隨時代變遷，雙薪家庭成為主流，彈性的育兒假別尤為重要。\n四、總括而言，我國現行育嬰假的名稱及概念應改變，以更符合實際需求。應縮短請假單位，提供家長按「小時」、「半日」、「日」或「月」申請，適應彈性多變的育兒需求。瑞典的親職假制度提供雙親共480天的帶薪親職假，按天或按小時申請，父母可靈活安排休假，減輕育兒經濟壓力，保障工作，值得參考。建議在性平法中增訂親職假規定，並在就業保險法中增訂親職假津貼規定。","first_time":"2024-07-05","last_time":"2024-07-09","提案編號":"20委1100599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99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