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5998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81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8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分別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6人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分別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100569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案。","billNo":"201110059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9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330000"}],"議案名稱":"「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吳沛憶"],"連署人":["林宜瑾","范雲","王美惠","張雅琳","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俊憲","郭昱晴","陳培瑜","張宏陸","蘇巧慧","黃捷","李柏毅","許智傑","蔡其昌"],"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1","laws":["07112"],"mtime":"2024-08-05T15:21: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998號","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為因應人口國際流動之需求，促進臺灣之平權友善，保障多元文化並保障新住民權益，爰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12","law_name":"新住民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新住民基本人權、促進其生存發展並維護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本法之適用對象。\n\n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實有在臺灣共同生活之需求，爰為第一項第一款規定。\n\n三、為擴大吸引移民，以充實國內所需之人才及人力，爰為第一項第二款規定。\n\n四、為保障喪偶、離婚、受家暴、單親撫育子女之原依親居留者，爰為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n\n五、考量與國人之關係深厚程度與對我國經濟發展之貢獻，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納入，爰為第一項第四款規定。\n\n六、為納入有意願在臺設籍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居留者，爰為第一項第五款規定。\n\n七、為納入新近定居之新住民，爰為第一項第六款規定。\n\n八、於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n\n九、鑑於部分新住民家庭在社會經濟處於弱勢，政府視情形得提供必要之協助，爰於第三項規定本法保障對象及於新住民子女，以符合本法立法意旨。","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新住民，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n\n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n\n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經許可繼續居留者。\n\n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n\n五、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n六、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未滿三年。\n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n\n本法保障對象及於新住民子女。"},{"說明":"一、於第一項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n\n二、於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增訂":"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新住民事宜涉及不同機關、不同層面，爰於第一項規定應設專責單位辦理。\n\n二、在地方新住民事宜亦涉及民政、社政、勞政、教育、文化等跨局處業務，爰於第二條明定得鼓勵地方政府成立新住民專責單位，作為統一之服務窗口。","增訂":"第四條　政府應設專責單位，推動辦理新住民相關事宜。\n\n中央主管機關得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設專責單位辦理各地方新住民相關事宜。"},{"說明":"為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提供法源。","增訂":"第五條　行政院為研議、協調及推動本法相關事務，應召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說明":"政府應每年檢討新住民支持事項及其內容並得邀集新住民、新住民子女、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每年針對我國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檢討並改進，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n一、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之基本方向。\n\n二、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於各領域中之具體措施。\n\n三、相關具體措施之成效分析。\n\n四、新住民支持經費之來源及分配。\n\n五、其他新住民支持相關事項。\n\n研擬、訂定或檢討新住民支持具體措施時，得邀集新住民、新住民子女、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說明":"為了解新住民支持事項之推動成效，每五年應定期調查。調查計畫、方法與結果應公開於網站。","增訂":"第七條　為研擬、訂定或檢討相關支持事項，政府應每五年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計畫與調查結果公開於網站。"},{"說明":"為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提供法源，並由行政院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增訂":"第八條　為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n\n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說明":"現今新住民業務需求已遠遠超出邊境管制之範圍，故為提升對新住民之服務，爰規定應設立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之考試。","增訂":"第九條　國家考試應設立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服務新住民之需求。"},{"說明":"一、新住民來臺會面臨語言、文化及生活適應等問題，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在臺生活所需之照顧服務措施。\n\n二、為避免華語文能力尚未通達之新住民無法理解政府資訊之內容，爰於第二項規定政府應提供多語言服務。\n\n三、各機關之新住民語言服務常仰賴通譯人員之協助，爰明定必要時應提供通譯服務。","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辦理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就業權益保障、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相關措施，以維護新住民及其子女在臺之權益。\n\n前項服務措施，政府應提供多語言服務，必要時應提供該語言通譯服務。"},{"說明":"政府應提供新住民有關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協助其子女生活適應，並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增訂":"第十一條　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政府應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並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於新住民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多語言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生活。"},{"說明":"一、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學習我國語言及文字及升學進修資源，以進行培力。\n\n二、由於各國學制差異，雖政府以致力於開放新住民學歷採認但仍有未盡之處。現有取得國民教育之學歷需求之新住民會就讀國中小補校。然現有補校授課期程過長，對於有志於提升學力、升學進修之新住民不夠友善，應針對新住民生活樣態提供適當之補習教育管道。\n\n三、為增加新住民學習語言之管道，爰於第三項規定政府應鼓勵各級學校、家庭及社區推動學習課程。","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應規劃結合相關資源及學校，積極提供新住民學習我國語言、文字、修讀學位及進修之資源。\n\n政府應提供符合新住民就讀需求之補習教育。\n\n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新住民語言及我國語言學習，並提供新住民子女教育協助。"},{"說明":"為鼓勵各界進行新住民議題相關之學術研究，並培育我國新住民專業人才，爰明定政府應獎勵新住民學術研究，並鼓勵大專校院設立新住民學術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增訂":"第十三條　政府應獎勵或補助新住民學術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新住民學術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培育新住民專業人才。"},{"說明":"為保障新住民工作權，爰明定政府透過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及創業輔導。","增訂":"第十四條　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及創業輔導，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及創業輔導。"},{"說明":"明定政府應提供新住民關懷協助並對弱勢新住民給予扶助。","增訂":"第十五條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關懷協助，並對弱勢新住民給予扶助。"},{"說明":"一、為保障新住民在我國能正確且有效地陳述己見及主張權利，以落實基本人權，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並於必要時提供通譯服務。\n\n二、於第二項規定政府應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諮詢等多語言服務或措施。","增訂":"第十六條　政府機關（構）處理新住民事務，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必要時應提供該語言之通譯服務。\n\n政府應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諮詢等服務、培育通譯人員及其他落實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之措施；著有績效者，得予獎勵。"},{"說明":"明定對製播新住民族群語言文化節目或影音之各媒體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增訂":"第十七條　政府應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並得予獎勵或補助，以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說明":"政府應鼓勵新住民之公共參與。","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應鼓勵新住民之公共參與。"},{"說明":"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first_time":"2024-07-05","last_time":"2024-07-16","提案編號":"20委1100599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9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