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03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1/LCEWA01_110121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1/LCEWA01_110121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1724/11445017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1724/11445017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7-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24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及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44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8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9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4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550000"}],"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1","laws":["01127"],"mtime":"2025-12-05T15:56:51+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吳春城","陳昭姿","黃國昌","黃珊珊"],"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037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博愛座的設立已經行之有年，經過時代的變遷，對博愛座的觀念也漸漸產生改變，從只限於身心障礙及老弱婦孺等需求較明顯察覺的族群可以使用外，應同時考量到部分民眾屬於「隱形需求者」，其需求不易被察覺。基於其他需求者也可使用之概念隨時代演進產生，因此有必要擴大使用範圍，以期在目前及未來社會能滿足使用公共空間友善設施的需求，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64","說明":"一、鑒於現行大眾運輸工具所提供之「博愛座」，大眾判斷標準停留於視覺層面，反映出對於需求者的狹隘想像，忽略了外觀不易認知之需求，如有懷孕初期的孕婦、有衣物包覆傷口的學生、突然身體不適的上班族，或其他外觀看不出來的隱性需求者等。\n\n二、再查，英國與日本等先進國家，針對需求者分別設有\"Priority Seat\"及「優先席」等名稱，並未將乘坐族群限定於「高齡者」。臺鐵局自2016年起，亦將博愛座標示改為「優先席」，並於標示中增加「內部器官障礙者」圖示，強調身體外觀上無法分辨但體弱或有需求之旅客使用。意在透過語意與視覺的重塑，擴張座位適用範圍。\n\n三、爰修正第三項之文字，將帶有族群刻板印象之老弱婦孺文字刪除，修正為身心障礙及其他有實際需求者，以擴大優先乘坐對象。並將現行「博愛座」改為「優先座」，加強宣導不論是身心障礙者、高齡者、孕婦、兒童及其他有需求者皆可乘坐「優先席」。讓所有民眾在有需求時皆能安心入座。此舉可減少民眾於搭乘大眾運輸時因座位使用權產生爭議，打造友善、包容的大眾運輸環境。","修正":"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其他有實際需求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予其他有實際需求者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first_time":"2024-07-05","last_time":"2025-07-07","提案編號":"20委1100603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0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