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0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1/LCEWA01_110121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1/LCEWA01_110121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會期":"11-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7-05","2024-07-09"],"會議代碼":"院會-11-1-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1","laws":["03716"],"mtime":"2024-07-17T14:58:04+08:00","提案人":["王育敏","盧縣一","顏寬恒"],"連署人":["黃健豪","葛如鈞","葉元之","陳昭姿","廖偉翔","陳菁徽","涂權吉","陳永康","楊瓊瓔","陳超明","高金素梅","邱鎮軍","翁曉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067號","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盧縣一、顏寬恒等16人，有鑑於我國社經環境變遷，科技日新月異，環境影響評估所應涵蓋之範圍，應考量國家發展需求進行修正。惟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要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項目中，並未完整納入所有能源開發行為，對水域空間建置太陽光電之行為亦無規範，難以保障我國水域環境永續發展。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水域空間納入環評程序，以保障我國生態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716","law_name":"環境影響評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n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n\n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n\n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n\n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n\n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n\n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n\n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n\n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n\n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n\n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n\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law_content_id":"03716:03716:1994-12-15-制定:6","說明":"一、依據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我國開發核能電廠、火力電廠、水力電廠、風力電廠及太陽光電，皆須進行環評，顯見能源開發之種類繁多，且因應科技發展，未來仍有出現其他能源之可能，為使本法規範更為周延，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十款，將能源或輸變電工程全部納入應實施環評之範圍，並新增第十二款，將放射性廢棄物定存處理設施列入環評範圍，避免掛一漏萬之可能。\n\n二、因經濟部能源局規劃於民國114年，將太陽光電設置量達成至20GW，所需土地面積幾達2.8萬公頃，目前能源局已納入桃園市及台南市之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水域空間，面積共約2,721公頃，全數用於設置太陽光電。惟據學者指出，立柱型太陽光電，會造成泥土精化層滲透度提高，使水域空間蓄水、涵養水源之功能下降，亦有可能使候鳥棲息地消失，導致當地生態環境嚴重破壞。惟目前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太陽光電僅在「國家級濕地」開發時才需進行環評，顯然無法確實維護我國水域空間之環境品質。為使我國水域環境得以永續發展，爰新增本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將溼地、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水域空間納入環評程序，加強水資源維護與生態保育，以保障我國生態環境。\n\n三、配合本條之修正，原條文第十一款，款次遞移至第十三款。","修正":"第五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n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n\n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n\n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n\n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n\n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n\n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n\n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n\n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n\n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n\n十、能源或輸變電工程之開發。\n十一、於溼地、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水域空間，進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開發。\n十二、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處理設施之興建。\n\n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其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認定標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其審查權限內新增細目或加嚴範圍，擬訂認定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第一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其書件之程式、環境影響評估事項及調查方法、調查評估者之資格限制、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方式、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書件未符程式之補正程序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經濟部能源局規劃於民國114年，將太陽光電設置量達成至20GW，所需土地面積幾達2.8萬公頃，目前能源局已納入桃園市及台南市之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水域空間，用於設置太陽光電。惟據學者指出，立柱型太陽光電，會造成水域空間的泥土精化層滲透度提高，水域空間之蓄水、涵養水源之功能下降，亦有可能使候鳥棲息地消失，導致當地生態環境嚴重破壞。\n二、有鑑於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僅有於「國家級濕地」開發太陽光電需進行環評，難以因應水域空間建設太陽光電之需要，考量能源開發之種類繁多，因應科技發展，未來仍有出現其他能源之可能，實有修法使環評規範更為周延之必要。\n三、爰提案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將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水域空間建設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及其他能源或輸變電工程之開發，皆納入環評程序，以保障我國生態環境。","first_time":"2024-07-05","last_time":"2024-07-09","提案編號":"20委1100606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0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