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09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牛煦庭","游顥"],"連署人":["翁曉玲","馬文君","羅廷瑋","高金素梅","涂權吉","徐巧芯","邱鎮軍","廖先翔","羅智強","林思銘","林沛祥","洪孟楷","黃健豪","陳永康","吳宗憲","黃建賓","廖偉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2","laws":["03615"],"mtime":"2024-09-26T08:48:2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09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097","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游顥等19人，為完整揭露雇主違反勞動法律之裁處相關事項，並保障勞工權益，使其於求職前及就業中得以查詢事業單位及雇主違反勞動法令之紀錄，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就業服務法（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下簡稱系爭規定）現已規定雇主有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n二、然查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前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關於公布姓名與名稱一節與系爭規定相符，而其餘修正之後新增「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事項。因此系爭規定應併同修正，俾使求職者隨時獲知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從而其勞動權益得以確保。\n三、另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設有公布專區，惟查並非皆有提供系統性查詢服務。考量勞動部現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因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並提供民眾一站式查詢服務較為妥適。","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n\n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73","說明":"一、配合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新增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新增「、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文字，俾保障求職者勞動資訊獲知權益。\n\n二、考量勞動部現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因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並提供民眾一站式查詢服務較為妥適，爰修正第三項並增訂第四項規定。\n\n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六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n\n違反第五條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網際網路查詢系統，供不特定人查詢前項公布事項。"}]}],"first_time":"2024-07-12","last_time":"2024-07-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09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