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09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牛煦庭","游顥","廖偉翔"],"連署人":["翁曉玲","馬文君","羅廷瑋","高金素梅","涂權吉","徐巧芯","邱鎮軍","廖先翔","羅智強","林思銘","林沛祥","洪孟楷","黃健豪","陳永康","吳宗憲","黃建賓"],"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2","laws":["03616"],"mtime":"2024-09-26T08:48: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09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098","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游顥、廖偉翔等19人，為完整揭露雇主違反勞動法律之裁處相關事項，並保障勞工權益，使其於求職前及就業中得以查詢事業單位及雇主違反勞動法令之紀錄，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六項現已規定雇主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已與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後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新增「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事項意旨相同，爰酌作文字修正並求精簡。\n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設有公布專區，惟查並非皆有提供系統性查詢服務。考量勞動部現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因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並提供民眾一站式查詢服務較為妥適。","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6-05-03-修正:45","說明":"一、考量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六項已有本條規定之行為者，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之明文，為避免重複，爰刪除第二項規定以求精簡。\n\n二、第一項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3-07-31-修正:50","說明":"一、考量勞動部現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因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並提供民眾一站式查詢服務較為妥適，爰修正第六項並增訂第七項規定，另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網際網路查詢系統，供不特定人查詢前項公布事項。"}]}],"first_time":"2024-07-12","last_time":"2024-07-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0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