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1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牛煦庭","陳菁徽","廖偉翔"],"連署人":["張智倫","陳玉珍","張嘉郡","徐欣瑩","游顥","林倩綺","謝龍介","楊瓊瓔","林思銘","馬文君","邱鎮軍","邱若華","徐巧芯","黃健豪"],"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2","laws":["01117"],"mtime":"2024-09-26T08:48: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10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103","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陳菁徽、廖偉翔等17人，有鑑於國家公園法公布施行後部分條文久未修正，導致國家公園法對我國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保護已落後其他法律，應提高相關罰則以保護我國重要生態系統、國家自然遺產及文化資產史蹟，爰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公園法於民國61年6月13日公布，於民國99年修正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並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一。惟針對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公園內禁止行為」及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違反國家公園禁止行為相關罰則」，自民國六十一年國家公園法公布施行後皆未修正，法律未能隨時代變遷而調整，已有修正之必要。\n二、依據森林法第五十六條之三，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條，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而依據現行國家公園法，在國家公園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僅處罰新臺幣1千元以下罰鍰。此為國家公園法因久未修正導致保護環境之規定落後其他法律，已不符現實對保護國家公園環境所需。\n三、為保護我國重要生態系統、國家自然遺產及文化資產史蹟，爰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罰則，參考其他法律針對自然環境之刑罰及行政罰鍰程度後調整，以彰顯我國國家公園保護之必要性；並酌予修正第十三條文字。","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n\n三、污染水質或空氣。\n\n四、採折花木。\n\n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n\n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13","說明":"一、第一項修正。\n\n二、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n\n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n\n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n\n三、污染水質或空氣。\n\n四、採折花木。\n\n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n\n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n\n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n\n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現行":"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4","說明":"一、修正刑度。\n\n二、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三條，放火燒燬他人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毀他人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三、國家公園為保護我國重要生態系統、國家自然遺產及文化資產史蹟，其重要程度應高於森林法，爰提升燒燬草木或引火整地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5","說明":"一、修正刑度。\n\n二、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為獵捕動物、捕捉魚類或污染水質、空氣；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為私自建設或拆除建物、水面水道填塞改道或擴展、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n\n三、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獵捕野生動物最高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獵捕保育類動物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四、國家公園設置目標在於透過有效經營管理與保育措施，以維護國家公園特殊自然環境與生物多樣性。故提升獵捕動物、捕捉魚類、污染水質空氣、私自建設建物等行為之罰則。","修正":"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6","說明":"一、修正罰則。\n\n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三、依據森林法，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n\n四、國家公園是一種為保留自然而劃定之區域，目的是保護某地不受人類發展和污染傷害；惟現行國家公園法針對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僅處罰一千元，顯見以不符合國家自然環境保護之需要，爰提升罰鍰至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修正":"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first_time":"2024-07-12","last_time":"2024-07-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1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