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6133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3070281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分別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6人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分別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100569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案。","billNo":"201110059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9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9980000"}],"議案名稱":"「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吳思瑤","賴瑞隆"],"連署人":["莊瑞雄","洪申翰","王正旭","鍾佳濱","陳素月","陳瑩","沈發惠","林淑芬","林楚茵","蔡易餘","林月琴","林俊憲","徐富癸","黃捷","陳冠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22","laws":["07112"],"mtime":"2024-08-05T15:21:1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13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6133","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賴瑞隆等17人，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之精神，宣示國家維護新住民權益之決心，完善新住民政策並系統性盤整現行各項措施及機制，以專法及專責單位，就文化、教育、勞動、關懷扶助等項目，提升新住民權益保障，營造多元族群平等友善之社會，爰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12","law_name":"新住民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之基本權益，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本法之適用對象。\n\n二、依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定義之新住民，係指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爰為第一項第一款規定。\n\n三、為擴大吸引移民，以充實產業發展所需之人才及人力，並配合現階段我國育才、留才及攬才政策，爰為第一項第二款規定。\n\n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爰為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納入本法適用對象。\n\n五、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如有意願在臺設籍，須先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改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居留，爰為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納入本法適用對象。\n\n六、依實務運作現況，新住民取得有戶籍國民身分後仍有照顧服務之需求，爰於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符合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第四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者，為本法之適用對象。\n\n七、外國人兼具我國國籍者，包括外國人兼具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兼具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由於二者均具有我國國民身分，享有國民待遇，尚非屬須依本法特別保護之新住民，基於資源不重複之理念，爰於第二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另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併予敘明。\n\n八、本法保障對象應及於新住民子女，以落實立法目的，爰於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新住民，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n\n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n\n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n\n四、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n\n五、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者。\n\n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n\n本法保障對象及於新住民子女。"},{"說明":"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n\n二、新住民事務之面向多元，涉及移民、教育、勞動、福利等機關權責，爰於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增訂":"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新住民事務涉及教育、勞動、醫療及文化等層面，宜由專責單位或專人辦理，以統合及推動新住民及其子女照顧服務工作，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四條　政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人，推動辦理新住民相關事宜。"},{"說明":"為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行政院已成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爰為本條規定予以法制化。","增訂":"第五條　行政院為研議、協調及推動本法相關事務，應召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說明":"新住民群體作為新住民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使政策制定更為週詳，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新住民政策之參與程序，保障新住民參與權利，使新住民政策、法律及計畫形成過程更為公正與透明，並參採利害關係人意見。","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確保新住民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新住民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新住民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新住民參與之權利。"},{"說明":"一、為促進新住民在臺生活及發展，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每年滾動檢討我國新住民支持事項及其內容。\n\n二、為確保新住民政策之規劃過程中納入多元、專業之意見，爰於第二項規定研擬、訂定或檢討相關支持具體措施時，應邀集新住民代表、新住民子女代表、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增訂":"第七條　政府應每年針對我國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檢討並改進，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n一、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之基本方向。\n\n二、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於各領域中之具體措施。\n\n三、相關具體措施之成效分析。\n\n四、新住民支持經費之來源及分配。\n\n五、其他新住民支持相關事項。\n\n研擬、訂定或檢討新住民支持具體措施時，應邀集新住民代表、新住民子女代表、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參與。"},{"說明":"為確保新住民支持事項具體措施之訂定符合新住民實際需求，爰規定政府應每五年進行調查、擬定計畫，並公布調查結果。","增訂":"第八條　為研擬、訂定或檢討相關支持事項，政府應每五年進行調查、擬定計畫，並將調查結果公開於網站。"},{"說明":"為辦理新住民及其子女照顧服務事項，規定政府應寬列預算，合理分配及運用，","增訂":"第九條　為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應寬列預算，合理分配及運用。"},{"說明":"為使從事新住民領域服務之公務員，得以具備相當新住民文化素養及語言能力，提升公務服務品質，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設立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新住民公務之需求。"},{"說明":"一、鑑於新住民來臺可能面臨語言、文化及生活適應等問題，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在臺生活所需之照顧服務措施。\n\n二、為照顧華語文能力未通達之新住民，確實受各項照顧服務措施之保障，爰於第二項規定政府應致力提供多語言服務。","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及其子女基本權利保障、防止不當歧視、生活適應照顧、就業權益保障、衛生醫療保健、社會福利資源、落實文化平權、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及健全法令制度等相關措施。\n\n前項相關措施，政府應致力提供多語言服務。"},{"說明":"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家庭有關照顧輔導、多元培力、文化交流等諮詢服務，並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並提供新住民家庭之子女相關輔導及培力措施。","增訂":"第十二條　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政府應提供照顧輔導、多元培力、文化交流等諮詢服務，並於各縣市政府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於新住民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相關輔導及培力措施。"},{"說明":"一、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學習我國語言及文字之資源，爰於第一項規定。\n\n二、為增加新住民學習語言之管道，爰於第二項規定政府應鼓勵各級學校、家庭及社區推動學習課程，鼓勵新住民子女學習新住民語言並提供教育協助。","增訂":"第十三條　政府應規劃結合相關資源及學校，積極提供新住民學習我國語言及文字之資源。\n\n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新住民語言及我國語言學習，鼓勵新住民子女學習新住民語言並提供教育協助。"},{"說明":"為鼓勵各界進行新住民議題相關之學術研究，並培育我國新住民專業人才，爰明定政府應獎勵新住民學術研究，並鼓勵大專校院設立新住民學術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增訂":"第十四條　政府應獎勵或補助新住民學術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新住民學術相關院、系、所學位學程，培育新住民專業人才。"},{"說明":"為保障新住民工作權及促進就業，爰明定政府透過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增訂":"第十五條　政府應鼓勵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說明":"為關懷新住民，提供社會關懷必要之協助，爰明定政府應提供新住民關懷協助及對弱勢新住民給予扶助。","增訂":"第十六條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關懷協助，並對弱勢新住民給予扶助。"},{"說明":"明定政府應協助以新住民或其子女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與社團，藉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等資源挹注，鼓勵新住民及其子女實踐結社權利，促進新住民及其子女交流與發展。","增訂":"第十七條　政府應協助以新住民或其子女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與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說明":"一、為保障新住民在我國能正確且有效地陳述己見及主張權利，以落實基本人權，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並於必要時應聘請通譯傳譯之。\n\n二、為顧及新住民在臺生活需求，爰於第二項規定政府應建立通譯人員培訓及執業制度，並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諮詢等服務或措施，對於辦理有績效者得予以獎勵。","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機關（構）處理新住民事務，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必要時應聘請通譯傳譯之。\n\n政府應建立通譯人員培訓及執業制度，並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諮詢等服務及其他落實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之措施；著有績效者，得予獎勵。"},{"說明":"為兼顧多元族群權益，並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節目或影音，爰明定對製播新住民族群語言文化節目或影音之各媒體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以提升其製播意願，並促進文化多樣性。","增訂":"第十九條　政府應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並得予獎勵或補助，以保障新住民媒體近用權。"},{"說明":"明定政府應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並保障其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保障新住民公共參與權及開展文化生活，促進文化交流。","增訂":"第二十條　政府應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並保障新住民參與各項文化活動，支持新住民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說明":"藉由訂定相關節日，深化推展新住民議題，並提升各界對新住民群體之關懷與支持。","增訂":"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新住民日，以支持新住民並提升各界對新住民議題之關懷。"},{"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4-07-12","last_time":"2024-07-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1330000/details"}